最高法扩编备战死刑复核 重大案件复核可能听证
http://image2.sina.com.cn/dy/c/2005-11-03/U1044P1T1D8193375F21DT20051103054321.jpg最高法扩编备战死刑复核重大案件复核可能听证>200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喜迁新办公楼,人员编制也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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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纲要的公布使得“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这一司法命题继全国两会后,于今年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此前,法学界早已形成共识,“死刑复核权下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严打”社会治安恶化背景下,一直与刑事法律相龃龉。
该种死刑复核模式在严控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方面屡遭司法界及法律人士诟病,也成为落实2004年新修订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相关规定的障碍。
《新京报》采访获悉,在死刑复核权下放省级高院的20多年中,最高法内部曾多次探讨废除这一死刑复核方式,但在决策时囿于人员编制等问题几经反复。
“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机已经成熟。”最高法一位权威人士表示。
今年,中央同意最高法新增三个刑庭专司死刑复核,并增加法官编制。与此同时,300—400名专司死刑复核的工作人员招聘以及内部选调工作业已展开。
未来的死刑复核工作,不仅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数量,而且将朝更具透明性的方向发展。
“权宜之计”变成常法
“这种做法(部分死刑案件由地方高院行使)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最高法一位负责人在10月26日向公众作上述表示。
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最早见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上收死刑复核权,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新京报》,由于当时刚经历过社会浩劫,这一立法规定,目的在于严控死刑的适用。
然而转折时期的高犯罪率还是成为立法者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
尽管《刑法》仅对28个罪名规定适用死刑,但对当时恶性犯罪现象频发的社会现实来说,可判死刑的案件还是让当时仅有100多人编制的最高法院难以承受。
1980年2月12日,就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实施仅一个多月后,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即批准,对1980年内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又将上述授权延长至1983年。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最初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形势发展超出了原来的设想。权宜之计也就变成了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说。
由于无法有效遏止频繁发生的恶性犯罪现象,1983年秋天,全国发动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
为配合这次严打,当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9·2决定》)。
《9·2决定》一改前两次授权的期限限制,采取了更具灵活性的表述:“最高法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83年9月7日,也即《9·2决定》通过后5天,最高法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死刑案件。
随着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1年起陆续授权滇、粤、桂、川、甘、黔六省(区)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6年、1997年,全国人大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修订。
修订重申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1月1日生效,新《刑法》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崔敏回忆,当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在京学者参加。
会后,王汉斌副委员长设宴款待与会专家。他感慨地说:“废除《9·2决定》去掉了我的一块心病。”但就在新《刑法》即将实施的前五天,最高法于9月26日再次发布《通知》,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再遭搁置,死刑核准权的“二元格局”一如从前。
最高法院的编制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曾任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的周道鸾介绍,1996年,最高法院曾就上收死刑复核权一事派员到东北和华东地区进行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省市的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法院能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
但出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这一考虑只能暂时搁置。
最高法在1997年9月的《通知》中解释了继续授权的原因:鉴于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周道鸾认为,当时最高法迟迟没有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原因还有一个,即最高法的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崔敏则回忆,1996年举行的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是应该收回,但必须给最高法增加一倍编制。”
最高法当时有人员600多人。如果再增加一倍,也就意味着再增加600多人。
“先不说如此庞大的编制不易解决,就是相应的办公场所、住房以及后勤保障等问题也难解决。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实属无奈。”崔敏说。
不过,最高法的一位负责人当时曾公开表示:“(死刑复核权)最高法迟早是要收回来的”。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正变成一个时机问题,而转眼又近十年,中国继续发生着巨大变化。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与此同时,中国的人权建设水平不断推进。
继1997年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中国在2003年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并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宪法。
在上述背景下,各地的一些冤案错案使得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端再次凸显。
“高级法院一般并不对死刑案件再次进行复核,而只是在本院的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后边加注一句:“此判决(或裁定)即为本院的死刑复核决定‘”一位地方高法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与核准法院的“合二为一”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根本达不到贯彻国家“少杀、慎杀、严防错杀”的死刑政策的要求,死刑数量控制不下来。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的两会工作报告中披露,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
法学界人士据此分析,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味着死刑的数量将立即减少三分之一。
此外,由各地分散行使,还会造成死刑适用尺度的不统一。
“同样一个案件,在这个地方可能判10年,在另一个地方,说不定就毙了,这显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占平说。
2004年两会期间,山西省高级法院院长李玉臻曾以同样的理由询问肖扬院长:最高法院能否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
肖扬表示,最高法院对此正进行考虑,已成立了班子进行论证,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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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纲要的公布使得“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这一司法命题继全国两会后,于今年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此前,法学界早已形成共识,“死刑复核权下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严打”社会治安恶化背景下,一直与刑事法律相龃龉。
该种死刑复核模式在严控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方面屡遭司法界及法律人士诟病,也成为落实2004年新修订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相关规定的障碍。
《新京报》采访获悉,在死刑复核权下放省级高院的20多年中,最高法内部曾多次探讨废除这一死刑复核方式,但在决策时囿于人员编制等问题几经反复。
“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机已经成熟。”最高法一位权威人士表示。
今年,中央同意最高法新增三个刑庭专司死刑复核,并增加法官编制。与此同时,300—400名专司死刑复核的工作人员招聘以及内部选调工作业已展开。
未来的死刑复核工作,不仅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数量,而且将朝更具透明性的方向发展。
“权宜之计”变成常法
“这种做法(部分死刑案件由地方高院行使)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最高法一位负责人在10月26日向公众作上述表示。
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最早见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上收死刑复核权,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新京报》,由于当时刚经历过社会浩劫,这一立法规定,目的在于严控死刑的适用。
然而转折时期的高犯罪率还是成为立法者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
尽管《刑法》仅对28个罪名规定适用死刑,但对当时恶性犯罪现象频发的社会现实来说,可判死刑的案件还是让当时仅有100多人编制的最高法院难以承受。
1980年2月12日,就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实施仅一个多月后,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即批准,对1980年内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又将上述授权延长至1983年。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最初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形势发展超出了原来的设想。权宜之计也就变成了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说。
由于无法有效遏止频繁发生的恶性犯罪现象,1983年秋天,全国发动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
为配合这次严打,当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9·2决定》)。
《9·2决定》一改前两次授权的期限限制,采取了更具灵活性的表述:“最高法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83年9月7日,也即《9·2决定》通过后5天,最高法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死刑案件。
随着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1年起陆续授权滇、粤、桂、川、甘、黔六省(区)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6年、1997年,全国人大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修订。
修订重申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1月1日生效,新《刑法》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崔敏回忆,当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在京学者参加。
会后,王汉斌副委员长设宴款待与会专家。他感慨地说:“废除《9·2决定》去掉了我的一块心病。”但就在新《刑法》即将实施的前五天,最高法于9月26日再次发布《通知》,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再遭搁置,死刑核准权的“二元格局”一如从前。
最高法院的编制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曾任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的周道鸾介绍,1996年,最高法院曾就上收死刑复核权一事派员到东北和华东地区进行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省市的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法院能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
但出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这一考虑只能暂时搁置。
最高法在1997年9月的《通知》中解释了继续授权的原因:鉴于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周道鸾认为,当时最高法迟迟没有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原因还有一个,即最高法的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崔敏则回忆,1996年举行的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是应该收回,但必须给最高法增加一倍编制。”
最高法当时有人员600多人。如果再增加一倍,也就意味着再增加600多人。
“先不说如此庞大的编制不易解决,就是相应的办公场所、住房以及后勤保障等问题也难解决。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实属无奈。”崔敏说。
不过,最高法的一位负责人当时曾公开表示:“(死刑复核权)最高法迟早是要收回来的”。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正变成一个时机问题,而转眼又近十年,中国继续发生着巨大变化。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与此同时,中国的人权建设水平不断推进。
继1997年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中国在2003年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并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宪法。
在上述背景下,各地的一些冤案错案使得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端再次凸显。
“高级法院一般并不对死刑案件再次进行复核,而只是在本院的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后边加注一句:“此判决(或裁定)即为本院的死刑复核决定‘”一位地方高法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与核准法院的“合二为一”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根本达不到贯彻国家“少杀、慎杀、严防错杀”的死刑政策的要求,死刑数量控制不下来。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的两会工作报告中披露,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
法学界人士据此分析,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味着死刑的数量将立即减少三分之一。
此外,由各地分散行使,还会造成死刑适用尺度的不统一。
“同样一个案件,在这个地方可能判10年,在另一个地方,说不定就毙了,这显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占平说。
2004年两会期间,山西省高级法院院长李玉臻曾以同样的理由询问肖扬院长:最高法院能否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
肖扬表示,最高法院对此正进行考虑,已成立了班子进行论证,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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