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宝塔区原法院副院长涉嫌民事枉法受审
本报讯 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延安市宝塔区原法院副院长姬乃富案昨日由延长县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副院长亲戚低价买到房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称:1996年10月和1997年4月,延安宝塔区柳林镇居民吴继雄两
次向银行贷款45万元,到期该款未偿还。2001年9月18日银行向宝塔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区法院受理后,由姬乃富审批,并确定办案人为赵江涛。同年11月1日,区法院向吴继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吴仍未偿还。2002年4月12日,区法院作出裁定,拍卖吴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用地,执行员为赵江涛。4月28日,宝塔区价格认定中心受区法院委托对吴的房产评估,认定价格为239154元。
5月15日,区法院接受延安市中院的介绍,委托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但同月在延安的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该拍卖公司拍卖师张某与赵江涛联系商量将底价确定为10.5万元,并由公司向区法院发出委托拍卖报告书。此后,区法院答复拍卖公司,同意将底价确定为10.5万元。然而7月18日在西安某宾馆进行的二次拍卖仍然流拍。8月的一天,姬乃富带上远房亲属石某夫妇查看了吴继雄的房屋,姬乃富告诉石某此房的价格在11至12万元,石表示要买。之后,赵江涛联系东方拍卖公司张某,约定在2002年8月18日在延安某宾馆办理手续交款,并提前一天告诉石某。18日,石某夫妇带着11万元来到延安,并由姬乃富带领到达宾馆,石某将钱交给张某后办结了全部手续,时间提前到7月18日。拍卖方郭某还叮咛石某,要是有人问及此事,就说是7月18日在西安某宾馆公开拍卖的,而姬、赵也附和。
重新拍卖 成交价高出8万多
陕西东方拍卖公司违规将吴继雄的房子私下变卖后,宝塔区法院于2003年2月17日由赵江涛起草、姬乃富签发了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已执行10万元,未偿部分35万元,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应申请向银行发放债权凭证,裁定终结此次执行。但吴继雄却一直没有收到该裁定书,吴也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卖了多少,一直未腾房。2003年5月15日,姬乃富向院长汇报后,以吴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吴拘留15天。释放后,感到委屈的吴继雄一直上访。2003年6月25日《华商报》披露后,区法院对吴继雄的房屋在延安重新拍卖,并以19.4万元成交。2004年9月16日,宝塔区法院作出决定书,确定陕西东方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属违规操作,法院对吴继雄拒绝腾房而予以司法拘留实属错误,决定赔偿吴继雄838.95元,并作出撤销原拘留决定书的裁定。
公诉人认为,姬乃富、赵江涛身为该案主管院长和直接办案人,在办理此案中明知是违规操作,私下交易,是变卖行为而不是公开拍卖行为,却故意违背事实,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8.9万元的损失,又错误拘留他人,严重侵犯了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请求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两被告都称无罪
对于检方的指控的犯罪行为,姬乃富和赵江涛及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认为不存在检方所称的枉法裁判。在长时间的法庭调查及质证后,控辩双方围绕着在延安某宾馆的行为是否违规;姬、赵二人的行为是单纯的非诉讼债权文书执行还是属于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中“审判活动”;执行吴继雄的抵押房产是否需要向其送达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吴继雄是否有实际损失等核心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长达6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表示案情已基本查清,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 宁军
转自:新浪->国内新闻
陕西延安宝塔区原法院副院长涉嫌民事枉法受审
本报讯 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延安市宝塔区原法院副院长姬乃富案昨日由延长县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副院长亲戚低价买到房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称:1996年10月和1997年4月,延安宝塔区柳林镇居民吴继雄两
次向银行贷款45万元,到期该款未偿还。2001年9月18日银行向宝塔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区法院受理后,由姬乃富审批,并确定办案人为赵江涛。同年11月1日,区法院向吴继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吴仍未偿还。2002年4月12日,区法院作出裁定,拍卖吴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用地,执行员为赵江涛。4月28日,宝塔区价格认定中心受区法院委托对吴的房产评估,认定价格为239154元。
5月15日,区法院接受延安市中院的介绍,委托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但同月在延安的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该拍卖公司拍卖师张某与赵江涛联系商量将底价确定为10.5万元,并由公司向区法院发出委托拍卖报告书。此后,区法院答复拍卖公司,同意将底价确定为10.5万元。然而7月18日在西安某宾馆进行的二次拍卖仍然流拍。8月的一天,姬乃富带上远房亲属石某夫妇查看了吴继雄的房屋,姬乃富告诉石某此房的价格在11至12万元,石表示要买。之后,赵江涛联系东方拍卖公司张某,约定在2002年8月18日在延安某宾馆办理手续交款,并提前一天告诉石某。18日,石某夫妇带着11万元来到延安,并由姬乃富带领到达宾馆,石某将钱交给张某后办结了全部手续,时间提前到7月18日。拍卖方郭某还叮咛石某,要是有人问及此事,就说是7月18日在西安某宾馆公开拍卖的,而姬、赵也附和。
重新拍卖 成交价高出8万多
陕西东方拍卖公司违规将吴继雄的房子私下变卖后,宝塔区法院于2003年2月17日由赵江涛起草、姬乃富签发了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已执行10万元,未偿部分35万元,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应申请向银行发放债权凭证,裁定终结此次执行。但吴继雄却一直没有收到该裁定书,吴也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卖了多少,一直未腾房。2003年5月15日,姬乃富向院长汇报后,以吴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吴拘留15天。释放后,感到委屈的吴继雄一直上访。2003年6月25日《华商报》披露后,区法院对吴继雄的房屋在延安重新拍卖,并以19.4万元成交。2004年9月16日,宝塔区法院作出决定书,确定陕西东方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属违规操作,法院对吴继雄拒绝腾房而予以司法拘留实属错误,决定赔偿吴继雄838.95元,并作出撤销原拘留决定书的裁定。
公诉人认为,姬乃富、赵江涛身为该案主管院长和直接办案人,在办理此案中明知是违规操作,私下交易,是变卖行为而不是公开拍卖行为,却故意违背事实,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8.9万元的损失,又错误拘留他人,严重侵犯了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请求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两被告都称无罪
对于检方的指控的犯罪行为,姬乃富和赵江涛及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认为不存在检方所称的枉法裁判。在长时间的法庭调查及质证后,控辩双方围绕着在延安某宾馆的行为是否违规;姬、赵二人的行为是单纯的非诉讼债权文书执行还是属于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中“审判活动”;执行吴继雄的抵押房产是否需要向其送达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吴继雄是否有实际损失等核心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长达6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表示案情已基本查清,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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