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新试听:百家域名服务商要自律
百家域名服务商要自律信报讯(记者贺文华)昨天,记者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获悉,签署《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企业新增了54家,总量已增至近百家。签约企业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约成员的域名拥有量占到全国的九成以上。这表明自律公约已经得到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认可,并有望成为域名注册行业通行的服务规范。
??目前万网、新网在全国各地的域名代理商已开始自发地进行自律公约的宣传,并陆续开始签署自律公约。CNNIC表示会尽快分批公布加入公约的域名代理机构名单。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对于注册域名的网友和企业而言,意味着今后将享受到更规范的服务,并避免受到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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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八项自律
??●严于律己,不欺骗用户注册互联网地址
??●文明经营,不胁迫用户注册互联网地址
??●诚信推广,不误导用户注册互联网地址
??●严格管理,不滥用电话、传真、邮件骚扰用户
??●年限自主,用户自主决定注册年限
??●信息真实,真实提交用户注册信息
??●快速反应,及时响应用户需求
??●转移自由,尊重用户转移意愿 个人到底可不可以注册CN域名?这个问题,业界一直争论不休,随着个人注册者的增多,多年悬而未解的难题也到了不得不解的时刻。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属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误读,个人注册者大可不必为此心忧,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捍卫自己的注册权益。 注册者的担忧无可厚非,因为2002年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从这一条款看来,个人并不在允许注册CN域名的范畴之内。 然而,这种认识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如果注意到由信息产业部制定、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很多人的担忧都能随着化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针对域名注册内容的限定中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在此条款中,明确将个人和组织置于同等地位进行约束,这也就意味着承认了个人的注册权利。 两相冲突的法律文件,我们如何判定其高下呢? 首先,按照法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无效”原则,信产部《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层级高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实施细则》,因此当《实施细则》与《管理办法》冲突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无效,而应遵从信产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次,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2004年的《管理办法》显然优先于2002年的《实施细则》。故2004年信产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优先于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实施细则》的执行。 因此,个人注册CN域名的规定要以《管理办法》为准,也就是国家不禁止个人注册行为。“法不禁止即为允许”,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得出个人可以注册、使用CN域名的结论,而“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的结论,则完全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误读。 既然有了法律撑腰,我们就完全不必为自己注册的CN域名心忧不已,因为即便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我们的CN域名进行删除,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其撤销删除行为。从现在的法律法规来看,除非个人注册的域名违反了相关规定,否则个人有绝对的胜算把握。 当然,如果真要诉诸法律,对于个人注册者来说也实属无奈之举,我认为,既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信息产业部最新的《管理办法》相冲突,及早修订《实施细则》,明确保护个人注册CN域名的权益,才是长久之计。 现在不都是个人注的册吗,什么公司不公司的 中国频道死都不会加入的
垃圾 转出 玉米 比等天还 难
回复 #4 08980 的帖子
没有用过,貌似提供免费解析 没在中国煮过米----没钱 说了跟放P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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