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来了 如何能更好保护网上\"门牌号\"?
■新闻缘起
“.中国”域名国际申请正式获批 8月全球启用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消息,日前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38届互联网名称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年会上,ICANN理事会通过表决,“.中国”域名入根国际申请完成所有评审环节。这意味着“.中国”作为中文顶级域名,正式纳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体系。
ICAN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罗德·贝克斯托姆表示:“这一决议对全球中国网民来说是一次巨大的变化。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说中文,这意味着中国域名把潜在网民数量提高了10亿人。”
目前,CNNIC已完成“.中国”域名技术调试和顶级节点升级工作。预计在8月份,全球华语网民在世界任何地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中国”域名即可访问相应网站,中国网站用户可以直接将中文名称注册成“中文.中国”形式的域名供网民访问,“.中国”域名作为中华文化的象征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中国”域名将于8月启用,记者登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万网等域名注册网站发现,中文域名注册呈火爆状态。新一轮域名“抢注风”已然刮起。
数据显示,超过五成的中国百强企业及超过四成的中国500强企业都陆续开通了“.中国”域名,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近日也发出提醒说,“.中国”域名正式全球启用后可能出现升温,广大企事业单位务必重视正确注册和应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在当今社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域名更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因此,域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属于域名所有人的一项知识产权。”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董海锋说。
资料显示,国内域名纠纷自2008年以来进入高发期,相关专家认为,这正说明域名所有人日益重视域名——这个网络“门牌号”的保护。
———典型案例———
捷足先登,老字号域名遭抢注
近年来,“老字号”开始将商业空间拓展到网上,却发现域名注册已有人“捷足先登”。浙江王星记建立网站的过程一波三折。当年,大家看好电子商务准备大干一场时才发觉,公司的域名(http://www.wangxingji.com)早已被人抢注。在网络世界,老字号没有保护伞。经过艰难的谈判与不懈的协调,终于花3年时间解决了域名的问题。
目前,“全聚德”“六必居”这些老百姓所熟悉品牌纷纷开通企业网站,并开通注册了与其品牌或产品名称相对应的中文域名。消费者只需在地址栏输入“‘中华老字号’+‘中国’”形式的汉字就能进入企业网站。
互联网专家认为,“.中国”域名让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网站名称等品牌元素保持高度一致,对保护、宣传众多中华传统文化品牌具有明显优势。
步人后尘,克隆域名“傍名牌”
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林阳关于“19楼”域名争议案成为200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与抢注不同,这一案件是典型的“傍名牌”。
杭州都市快报社于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并经过几年的经营和管理,使该网站及其论坛在网民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及认可度。该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王林阳开办和实际经营的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网站采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相同的论坛程序,在论坛栏目的设置上也基本相同。
王林阳经营的网站与他人网站的域名甚至版式、内容存在大量相似之处,法院由此认定王林阳在涉案域名的使用上具有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林阳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注销19floor.com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实践功能。这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傍知名域名的新类型案件,是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傍名牌”现象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
———专家说法———
何谓“恶意抢注”尚不明晰
董海锋介绍道,法律上对域名的保护主要是对域名权属的保护,保护域名注册人对其所注册域名的所有权和排他性使用权。我们国家现有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集中于规范域名注册程序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对域名权属的保护更多援引的是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
董海锋认为,因为域名纠纷在近几年方才大量凸显出来,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因此,在解决域名纠纷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争议性的问题,即使是同一司法机关对同一域名纠纷的裁决,也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譬如,域名注册申请人与负责运行和CNNIC之间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关系?当原被告均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时,应遵循何种原则进行处理?是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还是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的”,可认定为存在恶意,那么如何界定“高价”出售、出租?“诸如此类争议性问题还有很多。”他说。
考虑适时制定专门法律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发现,《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很大程度上使用了与商标法相似的禁止性条款,同时还将域名注册与企业名称直接联系,规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名称。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这一新型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此外,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但有人质疑,《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只是CNNIC的行业管理办法并不属于法律,新修改的《商标法》也未出现域名一词,该法有关商标侵权的条款并未包含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意图;而且将域名与企业名称和商标名称直接联系起来,容易导致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在去年召开的中国首届域名大会上曾表示,随着互联网和法律的发展,也会根据客观情况,由依法机关讨论是否制订域名专门法律的必要性。“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诸多争议性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董海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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