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yao 发表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 21:21:32

两部门:未取得房产证前退房可退还已交契税



  两部门明确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 记者12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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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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