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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酒精检测报告并非认定酒驾唯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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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2 月 2 日 20: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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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定,以及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后自首应当如何从宽处罚的问题存在一些疑问。为此,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导致血液中无法检测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证人证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饮酒或肇事时身上有浓重酒味,也能够认定肇事人系酒后驾车。  酒驾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为什么能够认定为自首?  认定自首符合法律规定  答: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制度,对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个罪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普遍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这个规定,不论是不是酒后驾车,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法律上已经有明确规定,而不是《意见》作出的新规定。《意见》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而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可认定为自首,会不会在客观上鼓励肇事人逃逸?  如果逃逸将处更重刑罚  答: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精神并非鼓励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励肇事者积极投案。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后驾车,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选择仍是及时自首,而并非先逃逸、待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之后再自首,因为酒后驾车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小于法定情节,肇事人为了逃避“酒后驾车”的酌定从重情节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可谓“得不偿失”。况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其为酒后驾车,这样一来,量刑时既要考虑逃逸情节,又要考虑酒后驾车情节,对肇事人自然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等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时再自首可否逃避酒驾处罚?  证人证言可作认定依据  答:酒精检测报告并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导致血液中无法检测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系酒后驾车,例如,有多名证人证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饮酒,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目击证人或被害人证明肇事人身上有浓烈酒味,这些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那么,也能够认定肇事人系酒后驾车。  对酒驾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如何处罚?  从严掌握从宽幅度  答: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的刑罚幅度是完全不同的。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从宽处罚幅度,《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G A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对于肇事人同时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从重情节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时更要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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