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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认定至多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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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2 月 2 日 20: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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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孙晓菲1月31日报道:在备受关注的上海房产税试点细则公布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今晚公布了《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审核认定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结果。  根据该公告,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提交房产交易合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公告显示,应纳税居民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若出现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3 Z" y1 @  V+ W: F/ k$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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