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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3500人因醉驾致死 严惩效果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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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 15: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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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 题:严罚能否遏“酒驾”?——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是”与“非”
- c6 f5 r1 \; q  j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周婷玉
% Y$ D3 J: c; Z  r( _  酒后驾车将暂扣驾照并罚款,“醉驾”或将5年禁驾,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终身禁驾……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饮酒后驾车作出了空前严厉的处罚。规定在现实执法中能否落实?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5 N/ e! E* B0 v9 D! t  “严刑”催“峻法”:酒驾每年致死3500人
, {. U0 z! z% T% |  还有不到10天的时间,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就要开始施行,这就意味着“醉驾”入刑将正式生效。
: S, \+ X0 {4 z2 b* t- L6 g0 W  为与之相衔接,正在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 n. }( P, G5 _- y  酒后驾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将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B% r, h0 D9 x/ ]' a8 A& q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
' c. h- I1 b" {+ L& Z% W  “酒后驾驶导致的血淋淋场面,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无限伤痛,也给我们执法者带来心灵震撼。”在一线工作多年的江苏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朱志星认为,“酒驾”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触动驾驶员神经。
5 t* |" B4 f- k% k. i8 o- w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汽车已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但老百姓驾驶行为的文明程度还不能和这种进程相匹配,需要用法律来调整驾驶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5 n4 y' O8 ~* R7 O5 v
  科学区分:“醉”与“非醉”如何执法?
; O& Q8 w. ^- y4 M+ V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对“醉驾”的拘留规定。0 a2 q- o. \* ~) P/ u) Y' }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这样修改会给执法带来问题:一是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有可能放过真正醉酒驾车的人。二是每年因醉驾被罚的约10万人,如按酒精含量标准一律拘役,给执行场所带来压力,建议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醉”与“非醉”。
6 b3 w; f, O0 Q% Q& k8 g  按现行规定,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至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 N8 s! `9 Q. H: _& e2 o0 V* Y+ @7 S  黄京平对通过酒精含量和意识反应来判断“醉酒”表示赞成。他说,对于“酒后”和“醉酒”的区分,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区分,要有现实操作性。
5 q  a, d% r( o, [; j5 {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柏广新则认为,加上意识反应判断标准容易给违法者和执法者都留有余地。意识反应谁来判断?能不能判断得准确?这都是问题。因此应坚持酒精含量为标准。# u9 i2 u5 _4 X3 |4 c
  任茂东委员建议,进一步量化“饮酒”和“醉酒”规定,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划分多个档次,并给予相应程度不等的处罚,加大违法者成本,降低执法成本,并使之更具操作性。9 B9 U1 D/ h$ W: s' o+ C; A
  对草案中的罚款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当中也有不同意见。草案对酒后驾车再犯的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分别罚款2000元和5000元。
- f1 @1 i# i6 z1 y  郎胜委员指出,加重处罚是必要的,但是全国各地收入差别很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差别也很大,处罚规定还是设一个幅度比较好。: M( z$ _! w, H+ S  `7 S8 t
  而陈述涛委员则赞成减少弹性。“如果执法人员有自由裁量权的话,就容易权力寻租,容易出现腐败现象。”7 O5 r  V6 Z: c' T2 a( V
  一些委员担心,在严罚下,可能会出现一些人酒后、醉酒驾车肇事现场逃逸。朱志星指出,目前就有司机为逃避处罚,冲卡、逃跑等行为,随着处罚严厉程度的提高,司机逃避处罚妨碍执法的手段将更为复杂,这可能会给其他人造成更大伤害。
. Q$ r# `- R7 L0 W  加大震慑:实效赖于执行$ V1 l  o0 U" ~% G; M/ Z) ]: `
  “那以后真不敢喝酒开车。”湖北省武汉市跑运输的司机程新铭听说草案的新条款后说,“这一喝酒搞不好就会丢掉饭碗了。”1 p1 K6 l8 S- d. Q& _( Z
  黄京平说,修法重罚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酒驾”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要以这种方式来加大震慑力度,规范广大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让‘酒驾’禁令更深入人心。”6 @' Y7 `" s' v: g' @5 \: g6 l
  田玉科委员因此建议,不要区分“酒后”和“醉酒”,只要饮酒后,就吊销驾驶证,几年之内不得重新获得,这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更有保障。
, e% K3 H, }# k- T+ p9 O  另有一些人指出,修法严惩只是“硬币的一面”,另一面还要严格执法。一位网友发帖说,很多事之所以“罚”不出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存在“潜规则”:执法“一阵风”,让人们总有“偷逃”的心理;执法“人情化”,再严厉的法规也会无力。! O7 H0 P4 f( i' q. e9 D- T
  朱启委员建议,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应该明确规定交警与刑警的任务区分。同时,要从严从重执法。“要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驶,在没有达到高度自觉的情况下,最重要的莫过于严格执法。”# y1 v4 \- U/ s
(编辑:SN047)% t9 j, [0 t' Z, k6 K6 j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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