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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行政复议优先调解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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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6 月 8 日 17: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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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v9 j+ {( r+ z2 C3 U3 u  晨报讯(记者 王萍)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今后,诸如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社保等行政机关与公民的争议,将优先考虑启动行政调解。8 F8 l4 U2 ]: b5 j4 ^
  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自愿”成为首要工作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 I, t6 {$ ~; [7 [% `" ~" k, y  意见明确,调解工作的工作原则第一是自愿,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同时还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还要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 H( U' P& b* u3 D" \5 }  e  d  意见中提出两类纠纷将重点进行调解,其一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主要涉及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针对这类行政争议,意见提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优先调解,并要求各级机关配合复议机构的调解。. N" R# N: s, x1 I
  另一类重点调解纠纷是公民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涉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对此,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调解,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J' w3 n& [/ p# m. ]! ]$ D7 v
  意见还特别提出,要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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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i5 @  S+ R. ]/ `  房屋征收须补偿停业损失
& P) _* r$ l: {3 O  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8 h, U( j+ z1 p5 z2 l  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z, U4 W% j" B0 M0 P! w$ W% i* K  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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