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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须立法确认精神病人有权拒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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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 02: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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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0 U4 v; M6 P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 o* e: \0 U: i- D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 b) w" p- ~  l: Z
  “2011年6月10日,对我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日子,不是因为我的当事人徐武(武汉‘被精神病者’)终于出院了;而是因为,在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确认了精神病人可拒绝住院的权利。”长期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问题的黄雪涛律师用这样一段文字记录了自己当日的激动心情。7 ?( x* H7 d" _! p0 k; ]
  《草案》的颁布似乎意味着,历经26年马拉松长跑式的酝酿和讨论,这项密切关乎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立法工作,终将步入最后冲刺阶段。毫无疑问,近年来,精神障碍问题屡次升级成社会热点催生了这一医学领域新草案的出台。- ~+ R2 w* a% S1 O) V
  多年代理“被精神病”案件的黄雪涛曾和同事撰写过《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现行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而《草案》对他们指出的问题,基本上都做出了积极应对。9 a9 c" o3 X7 r, j5 H
  长年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深圳衡平机构研究人员刘潇虎和刘佳佳均对《法制周报》记者表示,《草案》着实向文明迈进了一大步,但很多操作细则需原则化。
* z7 T7 m. H4 x) i: k9 o  “《草案》出台是各方博弈和折衷的结果,还需制定配套细则。”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王小平教授分析。
/ n+ E3 A% F4 m) n) V* H  防止监护权滥用和“被精神病”
% ^( |7 M7 \. M: Y/ y9 W  6月12日,一封署名“一个热切期盼《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人”的书信寄往国务院法制办,信中记述:“我本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举报学校违规评定助学金等行为时,举报信息泄密,而被学校送到西安某三甲乙等专科医院,被强制住了八个月。我是被骗加暴力拖上车后拉到医院的,尽管我面对医生时很冷静,很克制,没有吵闹,但还是被医生未经与我交流就诊断为重症偏执性精神病。我是现有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制度下的受害者,所以我热切期盼国家早日出台《精神卫生法》,减少像我这样不幸事件的发生。”
2 u1 K! {& {7 N- t7 N6 {* U  信末,该学生用自己的经历建言,“《精神卫生法》在规范医务关系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给患者或疑似患者更多自主权。《草案》能够保障像徐武、徐林东这样的父母支持的‘病人’的权益,但对像朱金红、邹宜均那样被自己亲人出卖的‘病人’却有些力度不够。”% W6 z, F8 T6 T9 R# [% Q0 Q' j
  《草案》的出台对那些“被精神病”者无疑是“久旱逢甘霖”般的欣喜,然而,如何在日后执行过程中防止“被精神病”悲剧的出现,依旧是摆在各界专家面前的难题。
1 ?5 d9 \. `) ^8 e# U5 a6 e  黄雪涛指出,所有旨在防止“被精神病”的立法设计,都面临共同困境:在“有病推定”的前提下,如果本人不能自主决定,到底谁能代表“患者”的意志?谁能确保针对“患者”的决定合乎正义?9 d6 y$ y8 p- E6 S  p% n
  黄雪涛认为,在疑似精神病人的送医上设置必要的程序,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方法。在她看来,中国精神科医疗界过分强调精神疾病的治疗,把所有保障个人自主权的法律和制度撤除,已经不能不引起社会的警惕。
0 V4 `, ]7 m0 y/ M6 |) {6 H$ e# a4 H  “要使正常人不随便‘被精神病’,必须立法确认精神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只有这样,公民才不再需要‘飞越疯人院’。”黄雪涛说。
, Y& Z* H+ O0 w5 h& i. Z( {  “精神病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这些纸面上的权利难以变成现实的权利。依照这部《草案》,患者只能在出院之后才可提起诉讼;而在住院期间,他(她)的权利由监护人代为决定。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刘佳佳不无担忧解说道。
/ N1 f! J  A2 ?' J/ ^2 c  因而,她主张保障精神病人本人的权利,尤其是诉讼权利,“通俗说,精神病人必须有权请律师在法庭(或类似的平等对质场合)上,为自己辩护,为自己举证,才有可能对抗来自医生、监护人、近亲属、公权力的侵害。”  h, u$ y5 D  }$ @, e) X2 \7 Q% Z
  “《草案》中并没有考虑如何防止监护权滥用的问题。”面对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极有可能恶意送诊的情况,刘潇虎建议,设计一套患者本人不同意监护人的决定时的异议渠道。
( X2 o2 W% F9 a7 y' f  F  非自愿住院裁量权之争5 w. W! a6 B( c- n  Y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授权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行使对收治不服的最后裁决权。在黄雪涛、刘潇虎、刘佳佳等人看来,非自愿医疗并非单纯的医学问题。7 D- g6 U" X/ w
  黄雪涛认为,精神卫生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收治到底是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5 `0 R2 b% E1 G% m( b1 G( N% v( \
  “由医学专家行使非自愿收治异议的最后决定权,意味着授权医生行使司法权。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置于精神科专家的掌握之下,这是社会职权配置的严重错误。”黄雪涛指出,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不仅会使社会受伤害,也不利于精神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U' g3 f+ W! S
  “很多人认为精神病患者就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他人决定是否入院,但其实两者不能等同。”在黄雪涛看来,精神病患者属于医学概念,无行为能力人则属于法律概念。在收治行规中,医学标准取代法律标准,医院僭越司法权,医生也随之僭越法院权力成为决定他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1 R* k8 O. x" O& e; K# A  黄雪涛认为,这种错误的职权配置将导致极其危险的恶果,“掌握这套模糊精神病医学标准的医生能够轻易否定公民自主能力,干扰法律对公民权利提供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无权申诉、无权起诉,是现行精神病医疗制度中的最大缺陷。”2 j; x: ^4 m# L* }) W8 u
  “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患者毫无话语权,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精神病人的权利基本是空谈。”黄雪涛感慨。0 N( E4 @& I1 H( K+ E9 v
  刘潇虎认为,《草案》将裁量权交给医生,对我国许多基础性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冲击,也必然遭致法律质疑,“即使医院掌握这项权力,但由于专业局限和利益冲突影响,以及判断程序中缺乏听证和辩论等重要环节,也难以做到中立公正。这种打破基础性法律制度的安排,使精神科医生可以通过精神病诊断或鉴定决定每个人的自决权和人身自由,公众将生活在精神科医生的统治之下。”  G8 D  T) x; g6 B5 |
  刘潇虎建议,当患者对非自愿住院有异议时,可申请由法院判断,医生诊断或鉴定作为重要证据,医生可作为专业证人参加听证或庭审;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收治的决定权应该由公安机关改为法院,同时确保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诉权,特别是直接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
; j" N, e/ a. X: Q  “必须将这种裁量权从医学人士手中移出,交给具有司法裁量权的主体,方能避免‘被精神病’。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对这个问题进行裁判,对于患者来说,他的人身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刘佳佳指出,裁量权在草案中并未澄清。9 _3 M! s; Z3 ?" ^  V
  主攻司法精神病学研究多年的王小平教授分析得出,在新草案讨论过程中,医疗和司法机构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和流程的主要分歧源于对各自专业缺乏足够的了解。& ]" i7 w5 R! r3 a6 S6 \* r
  “司法机构认为医生权利过大可能损害患者权利,而医生认为司法机构不懂专业,过分强调患者权利,有可能最终危害到社会和患者自身。”王小平指出,发达国家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是,赋予医生在专业方面包括患者的处置很大的决定权,但设置有法律人士如律师、法官、外行和独立专业人员参入独立的复核裁决机制来保护患者的权利,同时监督限制医生可能的滥用权利。3 E$ H+ O( ^; z; M  R$ ~) M3 x
  “扰乱公共秩序”标准过于宽泛
. q+ f' E2 q! u1 A! W, t- x  “《草案》看上去比较全面,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刘佳佳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d: x7 `1 ?, f* }- N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收治的实体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 [" h8 u! Q. Z* r1 k
  2010年4月9日上午,为国有资产被少数人侵吞及房屋遭受强制拆迁等问题奔波了6年之久的十堰市五交化职工,在宏正酒店门口向湖北省委第七巡视组反映问题。知名网友彭宝泉用自备的数码相机拍摄了几张照片后,被警方强制送往湖北十堰市精神病医院。街头拍照的彭宝泉被定义为扰乱公共秩序。
) |6 f8 x# }/ b- {2 q1 x  刘佳佳指出,“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条件,标准过于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广泛滥用的可能。“公共秩序”含义极其宽泛,大到政治、经济、市场秩序,小到课堂不举手就发言、购票时插队、交通秩序,以此为收治理由将对公民人身自由埋下深重隐患。; b- X# [* i$ O9 X4 P0 A' D: O
  “实体标准过于宽泛,或将成为公权力滥用的捷径。”刘佳佳说。
' {, |! ]) n; j4 l' Y, A$ [  刘潇虎分析,目前很多明显属于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个案,在宽容的社会,秩序是有一定弹性的,但不宽容的严格秩序中,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都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如果《精神卫生法》为此开设收治大门,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 Q  Y1 q# M# k9 T) @; X
  “这种宽泛规定很难保证不被滥用。”刘潇虎对《法制周报》记者道出了自己内心的担忧。
+ K1 F/ P9 A! P8 F$ J' {2 L  黄雪涛提议,“不得强迫检查精神病”要先界定“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定义看似清晰实则模糊,其边界划分应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加以明确。“《草案》国家层面的立法可以稍粗些,更原则性一点。各省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基于国家立法原则制定可以操作的细则。《草案》看起来较全面,实际操作会有些困难(如要求精神科医生判断患者的辨认力和控制力),因此还要制定配套的细则。”王小平认为,没有必要在《草案》中写入精神外科手术治疗这样不成熟、没有循证基础的治疗方法。他提议,新草案应删去“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此类字样,由卫生部门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只有这样,才能在避免患者对自身或他人和社会的危害基础上,极大限度保障患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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