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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8 s* T5 C1 D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记者罗沙 胡俊超 张旭东)自6月4日事故伊始,已持续两月之久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仍在持续发酵。海底继续冒出的油花,康菲公司不紧不慢的态度,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此次让渤海环境蒙上巨大阴影的重大溢油事故距离终结依然遥遥无期。 ^/ g$ `. m3 S/ K T3 ~# e
康菲公司的傲慢从而何来?主管部门为何有心无力?生态损失谁来赔偿?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追问相关当事机构,探寻困扰我国多年之久的“溢油处置困局”。
3 r! o+ q! f3 x1 k 溢油未止,补救措施缘何不到位?相关检测结果是否准确?- B! [5 @& \' S! p( V# q
【记者】据悉,目前油田附近海域仍有油花和气泡间歇性冒出,康菲公司至今采取的措施为何效果不佳?: k8 D# A6 g( E* U6 {/ |1 c$ [: [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康菲公司在开展溢油应急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执行了B、C平台停产作业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对溢油事故的处理采取的只是一些临时性措施,对国家海洋局提出的“确保海上溢油不登陆、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区”两项要求执行不到位,在清除海面溢油和海底油基泥浆工作上没有达到要求。
. C: R9 N) w& Y" f+ k9 e 【记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溢油不断出现?
$ g0 j& |$ O7 A8 b 【康菲公司】我们已完成了全油田的声纳探测,现正在做数据分析,分析结果将有助于我们制定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同时清理工作也在加紧进行,到目前为止共清理油基泥浆269立方米(1695桶)。我们认为可能是由于地层压力导致油藏流体上移,从油藏层运移到海底。B平台附近海底目前发生的溢油是非常少量的、间断性的。
& b% y4 w0 b q; O5 x4 _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目前仍有油花溢出是因为康菲公司至今没有查明溢油源,康菲公司采取的措施仍是临时性的,主要工作是在海面收油,B平台溢油点上仅安装了集油罩,真正的溢油源和溢油路径依然没有查清。! ~/ X; ]5 D/ T! @# r& N
【记者】河北乐亭大量扇贝死亡,渔民和网民怀疑是溢油飘移至此所致,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油指纹鉴定分析结果显示为燃料油。这样的检测结果是否准确?% X& |" E% Q. y: [4 U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现在只能确认地方海监部门所送油样不是来自蓬莱19-3油田,扇贝的死亡原因需要农业部门的调查结果公布才能确定。
: p1 P. d9 h# j& Z& {4 w “遮遮掩掩、避重就轻”的态度从何而来?
, n5 Z: \7 p6 n) W5 U, o Y# L 【记者】8月7日是国家海洋局要求的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的时限,但康菲公司没能按期完成。康菲公司对事故处置2个月的缓慢进度怎么看?, K- d! X( L& }) g6 D2 d9 J
【康菲公司】我们与国家海洋局紧密合作,加快清理工作,并在积极制定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来止住B平台附近海底断续出现的渗油。我们安排的潜水人员正在海底清理油基淤泥,清理工作正在以最快的速度进行。: N5 [* m* P$ n8 H5 y9 d2 {
【记者】从事故伊始至今,康菲公司的态度被指为“遮遮掩掩、避重就轻”,对此,如何评价?
1 y" U+ F4 | u- @9 l8 {0 ^- g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康菲公司在本次溢油事故中表现出来的态度根源有三:一是将溢油责任归咎于自然原因,借口由于地层自然裂缝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溢油,以避免造成责任者之嫌。二是熟知我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三是对我国海洋环境和公众要求缺乏企业社会责任。
: V% q1 u s! u7 y2 o 【记者】这样的处置不力,反映出我国海洋石油开采中存在着哪些问题?4 f( L% E* F7 r: w* h0 Z. k4 |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康菲的态度,说明我国对海洋石油开发企业监管严重不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轻微,尤其是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宽松。另外监管力量也不足,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这一高投入、高风险活动相匹配的高科技监管手段仍较为缺乏,我们的执法人员每年仅仅登检海洋油气平台1到2次。
9 |$ x% i2 z G! @- _' f 生态索赔难、违法成本低的症结在哪?
* N6 L. G& u% n/ ]; e4 K* x 【记者】有报道称,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而渤海湾因其特殊的半封闭性特点,溢油污染尤其严重。这次溢油事故发生后,周边渔民、养殖户等面临着生态索赔方面的诸多困局,其原因在哪?
# n0 u( v7 c8 i' X- i2 a1 f( V; m( T- R: a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的法律机制,业内已经呼吁多年,但在立法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对于各类开发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和赔偿大多停留在口号上。目前海洋开发热度高涨,已经对海洋生态造成巨大压力和威胁,需要从法规制度上对保护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予以规范。
* R# W Q, x! u1 s5 M 【记者】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溢油事故责任方最高20万元的罚款,是否体现出法律体系的滞后和不完善?, \9 Q+ C, v4 M; j6 X' d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当前我国相关法律的确存在不适应海洋石油开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现象,特别是海洋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其影响范围较大、后果比较严重、持续时间较长,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不足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成本。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 D2 n/ N) K9 s" F% x.blkComment p a:link{text-decoration:none} .blkComment p a:hover{text-decoration:underline} ; s% B% G6 O* Q" G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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