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称:一顿宴请后,拘留七天就被启东法院提前释放 新闻索引 2004年10月21日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
# x; L1 h# m6 A. h% r" i9 Z2 {6 k院法官在该市寅阳镇寅中村强制执行一宗违规开办幼儿园案时,因与围观群众发生口头纠纷,遂强行将龚辉等5名与案件无关人员
7 o I% l$ A2 @% U) W8 {从现场带走。据龚辉称,由于亲属通过关系请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吃饭、洗澡,自己被法院拘留7天后方才被提前释放。
% O7 X6 t0 r( j+ u2005年2月5日,龚辉和另一名当事人蔡春涛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 被抓被放都莫名其妙
5 `! E( }. u, {$ S/ b, ~1 M启东市寅阳镇某幼儿园教师沈惠萍退休后,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家里办起托儿所。经有关部门申请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
0 M; n/ S# u& c10月21日上午对该托儿所强制执行关闭。就是在这一天,龚辉遇到了他有生以来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仅仅说了句玩笑话,自己
2 n4 C+ Y9 M5 h就被关了7天。 2005年4月20日一大早,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见到了当事人龚辉。这个朴实憨厚的庄稼汉向记者讲述他3 n' b5 x2 g: e) u$ p( x, H" }
的遭遇。 2004年10月21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到沈惠萍家强制执行时,龚辉看见很多人围着沈家看热闹,于是他也好奇地
2 O4 J. `. S! Q' h: F* _凑了过去。当他得知启东法院要对沈惠萍违规办的幼儿园强制执行时,他就说了句玩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
* C# Y7 C" Z9 X O4 J$ Q顿就没事了。”话音刚落,一名法官就和龚辉争执起来,并准备将其铐上警车。随后,有四五个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帮忙,强行将
, Y. t: U3 m* {! W7 v龚辉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后,连拖带拉将其推进警车。龚辉母亲见状,急忙上来拉儿子,结果手被车门夹住,顿时鲜血直流。
4 i* \* m" o1 e, s看见母亲受伤,心急如焚的龚辉在挣扎中不小心将警车玻璃踢坏。虽然如此,法官还是将龚辉的母亲抬到一边,然后径直将龚辉
0 U7 R' N6 T. L& J" L押回法院。到了法院后,龚辉在三名法官催促下,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后,被法院处以15天拘留。 另一名申请国家赔偿的当0 E+ X) X: M, B8 \/ g
事人蔡春涛是沈惠萍隔壁邻居。当天他站在自家的场地上看热闹时,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嫌他挡住了去路,并让他让开。蔡春涛见2 X2 Y1 I1 H c9 l$ N+ j
状说道:“站在自己院子里都不行吗?”两人争吵时,又有三四名法院工作人员冲上来,强行把他按倒在地,铐上手铐后被推进
5 u8 }4 N6 e) g4 B- H警车。 蔡春涛的父亲蔡锦康、嫂子沈鑫洪上前阻止,结果也被铐上了警车。之后,其哥哥王春也被法院工作人员带上了警8 }6 T6 h) X% b
车。 龚辉告诉记者,自己的外甥为了让他早日出来,托人找到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疏通关系。他说龚辉的外甥请他们在4 \1 y5 q5 @5 v1 p5 l7 h3 \
启东最豪华的温莎堡洗浴中心吃完饭、洗澡,共计花了2000多元。随后,记者电话联系龚辉的外甥。对方称确有此事,并说自己
- W3 ^: R$ _0 L, [* W' ]是通过某法院法官的亲戚请来几位法官吃饭、洗澡的。 除了踢坏车玻璃的400元赔偿款外,法院还让龚辉代替被执行人沈惠萍
; Q# H8 Q0 X# K代缴了200元罚款,开具的票据为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在执行拘留和罚款过程中,启东法院没有向龚辉开出任何处罚决定书。 & S: P% x2 Y* Y: @, e( V* j! g
此外,蔡春涛、蔡锦康、王春三人虽然都交了100元罚款,除了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外,他们均未收到处罚决定书。 另外一名$ Y* L6 ?: l0 ^
被拘人员沈鑫洪虽然收到了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书,但是当天却又莫名其妙被解除拘留处罚。 [目击者] 法官执法方式太野
/ {8 ^( H5 Z4 o. v% a0 N0 u0 k) G蛮 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采访了众多当天事件的目击村民,不少人认为法官当天的一些做法太野蛮,影响很不好。
5 U& U; z; h5 M* p) s/ P村民金歧昌目击了事件的过程,他告诉记者,当天法院来了四辆汽车,此外还有三辆警车。正在田里干活的他就上来看发生了什
7 [2 x1 A. i! a% g/ L, M5 e么事情。当时,他和龚辉一起到沈惠萍家的院子附近围观。龚辉说了一句:“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
3 e- H) z4 ]( s7 q随后,两人发生口头争执,一位法官就指着他说:“你说什么!”龚辉没有搭腔。后来龚辉又和法官发生口头争执,一名法官就4 X! n3 X; z; g; \: B2 ~* C
上来把龚辉拉到了路口,随后又上来数名法院工作人员将他按倒在地,给他上了一副手铐。龚辉不服,挣扎中法官又给他上了一$ y# ?) J4 ]% a! F; s5 a9 W
副手铐。 金歧昌说,龚辉在带上警车时候,他母亲手被车门压伤了。气急挣扎之余,龚辉把警车玻璃踢坏了。后来,蔡春
6 q5 U( ?* K' x涛、沈鑫洪、蔡锦康、王春相继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 住沈惠萍家西面的村民陆永琴也目击了当天事情经过。她告诉记 T& l4 j6 W; ?
者,事发当天,她正在家里洗衣服,当时,法官要求将托儿所的小孩放走,并且把沈惠萍带走。群众就有人问:“为什么要, m$ f" g0 H$ O
放?”法官说:“沈惠萍办的是非法幼儿园。”听到这里,群众就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起来,有的人说:这里价格便宜,别的幼) S" ]. v9 P+ F
儿园价格高,小孩吃饭吃不饱。这时,龚辉也开口说了句玩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当时一名2 A* x4 I, c# p9 D) E L
法官对龚辉说:“不要你说话,你退后一步。”后来她就看到法官将龚辉推到外边按在地上,把他铐了起来。 这时,法官又: E& R8 [, k: F
对围观的蔡春涛说:“你到自己家去。”蔡春涛回了一句:“我已经在自己家里了,还要我退到哪里。”随后蔡春涛说:“你们
5 B0 O* K4 R* d( G5 G2 |$ C A这样做是不对的。”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说:“你再说一声,就把你铐起来。”蔡春涛说:“你威胁我?”说完这一
v' v. h. ~# T- o: X2 V, ^1 d句,法官就把他铐了起来。其嫂子沈鑫洪见状,上前阻止,结果也被法院工作人员按倒在地铐了起来。蔡锦康看见沈鑫洪被铐,
7 R$ d _* g, e3 n就出来问:“为啥,为啥?”结果话没说完就被铐了起来。正在一旁修车的王春见到媳妇和父亲被铐,就上前来阻止。结果王春) U# ?8 [% u( M
也被带上了警车。 陆永琴告诉记者,当时围观群众有70多人,执法人员连铐几人后,村民都开始指责法官这样的做法不对。 4 h9 }" [* G6 p |& K3 e' @1 J5 E
此外,记者在采访调查时,许多村民一致表示:虽然当时现场的围观群众很多,但没有出现阻挠执法的过激行为,更没有村民辱4 P, L+ l5 _6 _; P% e$ C
骂、殴打法院执行人员。 [法院] 执法的都是优秀法官 2005年4月20日当天上午9时左右,记者来到了启东人民法
( V k( H4 K3 y' K院就此事进行采访,该院分管对外宣传的一位副院长接待了记者。 在2004年10月21日这次执行中,法院对于5人被拘能不能作5 B; ^$ v" w1 }# Y/ w! h+ x+ N
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院方有没有对拘人事件作全面调查?对于记者提出一系列问题,该副院长很快采取
+ c3 C6 l5 ^6 t了回避的态度。他只是告诉记者,寅阳镇寅中村这个非法幼儿园执行很困难,所以后来院领导决定派出院里最优秀的执行法官专8 r7 x" S3 N+ T9 _2 T5 C( W% N
门负责处理此事。他还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拘铐案外人必须要分管院长批准,当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执法边汇报。
* v; a9 |3 q) r- p记者随后追问道:“你所指特殊情况是什么?”该副院长说,法院的工作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比如遭到了殴打等,就属于特殊情; g+ i7 z+ t+ V4 _9 F
况。对于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龚辉亲属的宴请活动一事,该副院长表示,他们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将会作出严肃处
A) [ J' d+ a& d8 O6 K理。 当记者提出想采访某位参与宴请的法官时,遭到了该副院长的婉言拒绝。 对于法院应该向被处罚人出具何种票据一/ a2 W" p- O% q+ d
事,该副院长很快告诉记者,当然应该是专门罚款票据。可当记者向该副院长出示当时被拘5人罚款票据后,该副院长先是迟疑了
& m: k% W" C( r5 \% F一下,随后拨了一个电话给财务。简短通话后,该副院长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并离开办公室。 令人奇怪的是,5分钟后,: l- q5 l4 Q w! l9 n
该副院长回办公室后表示他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 在记者离开启东法院不到5分钟时间内,被拘当事人沈鑫洪给记者打来电话8 @" i5 v7 d0 ~ \6 S% A1 x4 |
称,启东法院某参与宴请的工作人员让镇上派出所领导去做当事人工作。 当天下午,记者在南通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目前该
6 B3 s8 w$ I; v, b3 o案件卷宗已经由启东法院送交,但是还缺少一份启东法院对案件意见,因此是否立案还要等待。 [律师] 当事人可申请国
* j5 I4 h' Z) p+ L! ?家赔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张律师认为,启东法院在执行中对5名与违规幼儿园强制执* ], |5 `; M. f8 M# r4 k1 H
行案无关人员所采取的拘留、罚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6 i) A% @- Z' w) B9 J3 K
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才可处以罚款、拘留。但整个事件中,龚辉等被强制带走的5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
# X1 m7 A$ a& }行为阻碍执法。此外,该事件中,对于本次事件投诉人仅收到以诉讼费票据替代的罚款专用凭证,而又无任何处罚决定书。从这8 \- v- L* H/ e
几点就可以看出,法院在实施此次强制拘人时,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5项、第105条第一款和第
' a5 O/ N/ D8 n0 t三款,以及第209条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快报记者杨坤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 f! w1 o0 s6 h7 o+ c" [2 _3 J( G( B$ l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典,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8 A+ W7 w0 D; F
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4 X# m: F( c3 L# n3 [
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外,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 e: B) {5 @3 K8 j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 \5 i/ t+ o. {& f; E1 @
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由该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 x* L. M4 f+ K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k& r/ Z8 K& S2 o9 k5 ]2 a {(试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
5 U+ B0 W: x6 b% w( T k的”等情形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