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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玩笑,竟遭法院15天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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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 13: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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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称:一顿宴请后,拘留七天就被启东法院提前释放           新闻索引    2004年10月21日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 n# D" e8 r  ?3 e0 {1 o
院法官在该市寅阳镇寅中村强制执行一宗违规开办幼儿园案时,因与围观群众发生口头纠纷,遂强行将龚辉等5名与案件无关人员
% p, r+ i8 |* `* }0 D+ q5 `; ?* Y# N从现场带走。据龚辉称,由于亲属通过关系请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吃饭、洗澡,自己被法院拘留7天后方才被提前释放。    
: c! k. J0 }! ^2005年2月5日,龚辉和另一名当事人蔡春涛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    被抓被放都莫名其妙        5 C+ Y/ c$ I4 l: X( Y8 m. }
启东市寅阳镇某幼儿园教师沈惠萍退休后,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家里办起托儿所。经有关部门申请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0 x; S5 u, H$ Q* h: o6 {$ P
10月21日上午对该托儿所强制执行关闭。就是在这一天,龚辉遇到了他有生以来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仅仅说了句玩笑话,自己
1 D, r3 d. Q( H* B: O" A* A, y8 z' O就被关了7天。    2005年4月20日一大早,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见到了当事人龚辉。这个朴实憨厚的庄稼汉向记者讲述他
1 ~. E& U5 O9 j% n; _( r) x的遭遇。    2004年10月21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到沈惠萍家强制执行时,龚辉看见很多人围着沈家看热闹,于是他也好奇地# Y+ R2 M! z  @3 g
凑了过去。当他得知启东法院要对沈惠萍违规办的幼儿园强制执行时,他就说了句玩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 b% p# k# d& K# C  J* I. S3 {
顿就没事了。”话音刚落,一名法官就和龚辉争执起来,并准备将其铐上警车。随后,有四五个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帮忙,强行将
0 L' S% N+ z7 o# C* A, x3 t4 T" [7 X龚辉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后,连拖带拉将其推进警车。龚辉母亲见状,急忙上来拉儿子,结果手被车门夹住,顿时鲜血直流。    
+ V5 ^% _' s, J看见母亲受伤,心急如焚的龚辉在挣扎中不小心将警车玻璃踢坏。虽然如此,法官还是将龚辉的母亲抬到一边,然后径直将龚辉
6 J4 K7 @6 P& w! W) |( V  \押回法院。到了法院后,龚辉在三名法官催促下,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后,被法院处以15天拘留。    另一名申请国家赔偿的当9 T/ N; C" H; t) _' x
事人蔡春涛是沈惠萍隔壁邻居。当天他站在自家的场地上看热闹时,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嫌他挡住了去路,并让他让开。蔡春涛见0 W9 h* B+ O0 G5 `1 O+ M
状说道:“站在自己院子里都不行吗?”两人争吵时,又有三四名法院工作人员冲上来,强行把他按倒在地,铐上手铐后被推进
- \. N1 Q! Z5 J% M5 @. x警车。    蔡春涛的父亲蔡锦康、嫂子沈鑫洪上前阻止,结果也被铐上了警车。之后,其哥哥王春也被法院工作人员带上了警
/ d: P$ A0 u' I& p' v车。    龚辉告诉记者,自己的外甥为了让他早日出来,托人找到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疏通关系。他说龚辉的外甥请他们在
" v, \4 M: h! a% g% j" b启东最豪华的温莎堡洗浴中心吃完饭、洗澡,共计花了2000多元。随后,记者电话联系龚辉的外甥。对方称确有此事,并说自己; R" L' L: W1 l2 I8 l/ q/ d
是通过某法院法官的亲戚请来几位法官吃饭、洗澡的。    除了踢坏车玻璃的400元赔偿款外,法院还让龚辉代替被执行人沈惠萍
" n  n0 J3 @( [# D& ]代缴了200元罚款,开具的票据为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在执行拘留和罚款过程中,启东法院没有向龚辉开出任何处罚决定书。    
: o: T& }4 B  R2 ~3 I此外,蔡春涛、蔡锦康、王春三人虽然都交了100元罚款,除了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外,他们均未收到处罚决定书。    另外一名
3 C+ }) a, _! }; O; l; ?% p0 y$ f被拘人员沈鑫洪虽然收到了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书,但是当天却又莫名其妙被解除拘留处罚。    [目击者]    法官执法方式太野1 Y& r; M. T8 o3 _3 O9 O& R- b
蛮        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采访了众多当天事件的目击村民,不少人认为法官当天的一些做法太野蛮,影响很不好。    
: L! \% W. w$ p' ~/ \村民金歧昌目击了事件的过程,他告诉记者,当天法院来了四辆汽车,此外还有三辆警车。正在田里干活的他就上来看发生了什
# N' M4 u8 x) e" v么事情。当时,他和龚辉一起到沈惠萍家的院子附近围观。龚辉说了一句:“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
6 G$ L; B0 ?" @/ d& W0 p- I3 c随后,两人发生口头争执,一位法官就指着他说:“你说什么!”龚辉没有搭腔。后来龚辉又和法官发生口头争执,一名法官就( n+ I5 X" a9 q- D4 G
上来把龚辉拉到了路口,随后又上来数名法院工作人员将他按倒在地,给他上了一副手铐。龚辉不服,挣扎中法官又给他上了一2 E5 b7 U0 i- `
副手铐。    金歧昌说,龚辉在带上警车时候,他母亲手被车门压伤了。气急挣扎之余,龚辉把警车玻璃踢坏了。后来,蔡春
, y# W7 q* c# R; v0 V6 I$ [涛、沈鑫洪、蔡锦康、王春相继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    住沈惠萍家西面的村民陆永琴也目击了当天事情经过。她告诉记
1 ]& B$ ~! E3 {$ n者,事发当天,她正在家里洗衣服,当时,法官要求将托儿所的小孩放走,并且把沈惠萍带走。群众就有人问:“为什么要
7 W* Z. J# P' _) q7 v放?”法官说:“沈惠萍办的是非法幼儿园。”听到这里,群众就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起来,有的人说:这里价格便宜,别的幼
- `! |! y$ s" V4 o儿园价格高,小孩吃饭吃不饱。这时,龚辉也开口说了句玩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当时一名+ g$ B: {# Z4 K
法官对龚辉说:“不要你说话,你退后一步。”后来她就看到法官将龚辉推到外边按在地上,把他铐了起来。    这时,法官又$ j) J2 L3 I. n, B
对围观的蔡春涛说:“你到自己家去。”蔡春涛回了一句:“我已经在自己家里了,还要我退到哪里。”随后蔡春涛说:“你们# h8 @- P. k% z/ \: N
这样做是不对的。”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说:“你再说一声,就把你铐起来。”蔡春涛说:“你威胁我?”说完这一1 Z. u* N' I6 {* A! x/ v7 _6 I
句,法官就把他铐了起来。其嫂子沈鑫洪见状,上前阻止,结果也被法院工作人员按倒在地铐了起来。蔡锦康看见沈鑫洪被铐,9 X8 @( Z7 W3 D5 u. E
就出来问:“为啥,为啥?”结果话没说完就被铐了起来。正在一旁修车的王春见到媳妇和父亲被铐,就上前来阻止。结果王春
9 ^8 P; B, z0 d& j' C# }也被带上了警车。    陆永琴告诉记者,当时围观群众有70多人,执法人员连铐几人后,村民都开始指责法官这样的做法不对。    
- g, x. P- I  v此外,记者在采访调查时,许多村民一致表示:虽然当时现场的围观群众很多,但没有出现阻挠执法的过激行为,更没有村民辱
/ N2 M, Z& L$ _$ i& n骂、殴打法院执行人员。    [法院]    执法的都是优秀法官        2005年4月20日当天上午9时左右,记者来到了启东人民法0 H& |5 w% l' h
院就此事进行采访,该院分管对外宣传的一位副院长接待了记者。    在2004年10月21日这次执行中,法院对于5人被拘能不能作
0 p. p4 d1 j" U: R" Q7 V  H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院方有没有对拘人事件作全面调查?对于记者提出一系列问题,该副院长很快采取$ j1 a' M& b$ o8 S' o  f
了回避的态度。他只是告诉记者,寅阳镇寅中村这个非法幼儿园执行很困难,所以后来院领导决定派出院里最优秀的执行法官专+ ~2 B1 L. [5 }) p1 q# Q0 O1 f6 v7 v
门负责处理此事。他还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拘铐案外人必须要分管院长批准,当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执法边汇报。    
7 {! a0 T, {# V' u4 w- \/ X记者随后追问道:“你所指特殊情况是什么?”该副院长说,法院的工作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比如遭到了殴打等,就属于特殊情3 j* o% \$ ?( [
况。对于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龚辉亲属的宴请活动一事,该副院长表示,他们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将会作出严肃处3 ?- S6 i! Y9 v$ i* ]# e
理。    当记者提出想采访某位参与宴请的法官时,遭到了该副院长的婉言拒绝。    对于法院应该向被处罚人出具何种票据一
) W8 q, o2 E5 Z3 R& J4 N事,该副院长很快告诉记者,当然应该是专门罚款票据。可当记者向该副院长出示当时被拘5人罚款票据后,该副院长先是迟疑了# _4 x3 {2 @2 i0 z3 i! W3 U
一下,随后拨了一个电话给财务。简短通话后,该副院长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并离开办公室。    令人奇怪的是,5分钟后,& s3 E: ^& k6 ]0 I
该副院长回办公室后表示他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    在记者离开启东法院不到5分钟时间内,被拘当事人沈鑫洪给记者打来电话
- ]7 {' S- J) g. `称,启东法院某参与宴请的工作人员让镇上派出所领导去做当事人工作。    当天下午,记者在南通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目前该5 W0 c  ]% t# y$ m6 X7 h- b
案件卷宗已经由启东法院送交,但是还缺少一份启东法院对案件意见,因此是否立案还要等待。    [律师]    当事人可申请国- h" i; S8 U7 Z  q% B' D3 Z
家赔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张律师认为,启东法院在执行中对5名与违规幼儿园强制执  c3 [4 P- v& O% }/ }
行案无关人员所采取的拘留、罚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
# l, a9 ?: s5 p7 r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才可处以罚款、拘留。但整个事件中,龚辉等被强制带走的5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
9 I7 ]! }! w/ b* A, Q行为阻碍执法。此外,该事件中,对于本次事件投诉人仅收到以诉讼费票据替代的罚款专用凭证,而又无任何处罚决定书。从这
7 s3 K) O4 R  z- y) S- F, |几点就可以看出,法院在实施此次强制拘人时,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5项、第105条第一款和第
( U- `* _- F* G6 j: ]三款,以及第209条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快报记者杨坤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C9 F. E& Z& X% ~  p7 e
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典,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 A6 |: C1 j2 E  r! D* N( [8 T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9 l0 L8 |6 U- G0 [% {4 A# s
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外,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 B3 S8 E5 _! J- U! t' X, T& Y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
! J0 Z) F- `, G, G& L, \7 A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由该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9 ~8 ^- Y) }' v4 ~) t: L
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s/ ^4 [( n5 G9 U  t4 N
(试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 n) M9 [( B) G& F
的”等情形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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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 13: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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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玩笑,竟遭法院15天拘留

  当事人称:一顿宴请后,拘留七天就被启东法院提前释放           新闻索引    2004年10月21日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
" W7 v; o9 {  C' O院法官在该市寅阳镇寅中村强制执行一宗违规开办幼儿园案时,因与围观群众发生口头纠纷,遂强行将龚辉等5名与案件无关人员
" Y3 Z7 w" h( y+ H6 l$ B从现场带走。据龚辉称,由于亲属通过关系请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吃饭、洗澡,自己被法院拘留7天后方才被提前释放。    8 s. [& F' I9 R+ C
2005年2月5日,龚辉和另一名当事人蔡春涛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    被抓被放都莫名其妙        
5 `7 p2 b9 C) y  [' S4 D+ C& [启东市寅阳镇某幼儿园教师沈惠萍退休后,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家里办起托儿所。经有关部门申请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 n: E% s, |6 D, \/ [, B
10月21日上午对该托儿所强制执行关闭。就是在这一天,龚辉遇到了他有生以来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仅仅说了句玩笑话,自己1 c$ H( P) _  B3 r. }
就被关了7天。    2005年4月20日一大早,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见到了当事人龚辉。这个朴实憨厚的庄稼汉向记者讲述他4 U) t2 _# A  o! A( s" X6 b  h
的遭遇。    2004年10月21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到沈惠萍家强制执行时,龚辉看见很多人围着沈家看热闹,于是他也好奇地' ]" d0 H8 [; K" P
凑了过去。当他得知启东法院要对沈惠萍违规办的幼儿园强制执行时,他就说了句玩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 v! c5 Y8 z- @$ W6 K
顿就没事了。”话音刚落,一名法官就和龚辉争执起来,并准备将其铐上警车。随后,有四五个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帮忙,强行将- m, l* Q6 i2 D. f/ b
龚辉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后,连拖带拉将其推进警车。龚辉母亲见状,急忙上来拉儿子,结果手被车门夹住,顿时鲜血直流。    
' L/ j2 x' b5 C" I; }. L6 T看见母亲受伤,心急如焚的龚辉在挣扎中不小心将警车玻璃踢坏。虽然如此,法官还是将龚辉的母亲抬到一边,然后径直将龚辉1 p, v$ ^6 `- @" R/ {( f5 h
押回法院。到了法院后,龚辉在三名法官催促下,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后,被法院处以15天拘留。    另一名申请国家赔偿的当6 E* a) f* V  W4 u1 f" R, B
事人蔡春涛是沈惠萍隔壁邻居。当天他站在自家的场地上看热闹时,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嫌他挡住了去路,并让他让开。蔡春涛见
% }$ e  N" z& G' a  Q3 Q状说道:“站在自己院子里都不行吗?”两人争吵时,又有三四名法院工作人员冲上来,强行把他按倒在地,铐上手铐后被推进
* ^9 q: m, X' x% p) Y& R警车。    蔡春涛的父亲蔡锦康、嫂子沈鑫洪上前阻止,结果也被铐上了警车。之后,其哥哥王春也被法院工作人员带上了警' t! J' H7 L( z
车。    龚辉告诉记者,自己的外甥为了让他早日出来,托人找到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疏通关系。他说龚辉的外甥请他们在$ ^$ n7 H; w+ S- t* w% I# f2 G+ F$ b
启东最豪华的温莎堡洗浴中心吃完饭、洗澡,共计花了2000多元。随后,记者电话联系龚辉的外甥。对方称确有此事,并说自己) a2 |7 r/ W: u9 H2 I' V& X7 F
是通过某法院法官的亲戚请来几位法官吃饭、洗澡的。    除了踢坏车玻璃的400元赔偿款外,法院还让龚辉代替被执行人沈惠萍  s. p) x' S7 N
代缴了200元罚款,开具的票据为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在执行拘留和罚款过程中,启东法院没有向龚辉开出任何处罚决定书。    ! V0 u7 @1 G4 E- |; t
此外,蔡春涛、蔡锦康、王春三人虽然都交了100元罚款,除了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外,他们均未收到处罚决定书。    另外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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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金歧昌目击了事件的过程,他告诉记者,当天法院来了四辆汽车,此外还有三辆警车。正在田里干活的他就上来看发生了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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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两人发生口头争执,一位法官就指着他说:“你说什么!”龚辉没有搭腔。后来龚辉又和法官发生口头争执,一名法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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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 R& J2 Q, h& X副手铐。    金歧昌说,龚辉在带上警车时候,他母亲手被车门压伤了。气急挣扎之余,龚辉把警车玻璃踢坏了。后来,蔡春7 I. x/ ]8 F% o' s/ L; z2 t2 z
涛、沈鑫洪、蔡锦康、王春相继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    住沈惠萍家西面的村民陆永琴也目击了当天事情经过。她告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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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园价格高,小孩吃饭吃不饱。这时,龚辉也开口说了句玩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当时一名' N$ \# @; _7 s5 a4 A, d) w- [# h, S
法官对龚辉说:“不要你说话,你退后一步。”后来她就看到法官将龚辉推到外边按在地上,把他铐了起来。    这时,法官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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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不对的。”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说:“你再说一声,就把你铐起来。”蔡春涛说:“你威胁我?”说完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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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来问:“为啥,为啥?”结果话没说完就被铐了起来。正在一旁修车的王春见到媳妇和父亲被铐,就上前来阻止。结果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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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殴打法院执行人员。    [法院]    执法的都是优秀法官        2005年4月20日当天上午9时左右,记者来到了启东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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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回避的态度。他只是告诉记者,寅阳镇寅中村这个非法幼儿园执行很困难,所以后来院领导决定派出院里最优秀的执行法官专- [! U7 c5 R7 M8 G# n5 A
门负责处理此事。他还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拘铐案外人必须要分管院长批准,当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执法边汇报。    
+ |4 ?+ N# v+ e# [; n: e, G记者随后追问道:“你所指特殊情况是什么?”该副院长说,法院的工作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比如遭到了殴打等,就属于特殊情. |2 T8 q7 T% P7 z8 ~8 ]" C6 C
况。对于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龚辉亲属的宴请活动一事,该副院长表示,他们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将会作出严肃处5 ~4 ]2 M: Y7 J* J- k5 g7 I9 X
理。    当记者提出想采访某位参与宴请的法官时,遭到了该副院长的婉言拒绝。    对于法院应该向被处罚人出具何种票据一, H2 R/ K0 O4 T+ p/ r3 ]
事,该副院长很快告诉记者,当然应该是专门罚款票据。可当记者向该副院长出示当时被拘5人罚款票据后,该副院长先是迟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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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副院长回办公室后表示他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    在记者离开启东法院不到5分钟时间内,被拘当事人沈鑫洪给记者打来电话' }* G2 E; k, p
称,启东法院某参与宴请的工作人员让镇上派出所领导去做当事人工作。    当天下午,记者在南通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目前该. n$ I) w! T6 A  P( X& E
案件卷宗已经由启东法院送交,但是还缺少一份启东法院对案件意见,因此是否立案还要等待。    [律师]    当事人可申请国5 _$ W" }0 }- D) g
家赔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张律师认为,启东法院在执行中对5名与违规幼儿园强制执9 U8 V- e2 e3 t) R
行案无关人员所采取的拘留、罚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
7 D6 Y' Y# k, Q( {& v2 ]- v) P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才可处以罚款、拘留。但整个事件中,龚辉等被强制带走的5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
) x5 z4 G& t. A, ]: U行为阻碍执法。此外,该事件中,对于本次事件投诉人仅收到以诉讼费票据替代的罚款专用凭证,而又无任何处罚决定书。从这
7 C: x  |* c/ Z% H, [) i几点就可以看出,法院在实施此次强制拘人时,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5项、第105条第一款和第
) j0 s* S" ~8 f- u  M, o* e三款,以及第209条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快报记者杨坤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 `6 ?, l! L" W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典,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a" r: _, i$ F$ G$ m! B
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v4 A" R6 v$ ?1 i% I
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外,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
6 r# t8 d" q7 }5 t'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
" b2 k9 c( C6 [! ^: B  y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由该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 M# N( k! j1 a3 G/ @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a) r9 h' Z% r, I. S( n5 d2 [5 K
(试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
/ G% T/ d; i# {的”等情形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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