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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称:一顿宴请后,拘留七天就被启东法院提前释放 新闻索引 2004年10月21日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 g* v# d0 I# V* O
院法官在该市寅阳镇寅中村强制执行一宗违规开办幼儿园案时,因与围观群众发生口头纠纷,遂强行将龚辉等5名与案件无关人员
0 g' G E5 f7 J2 @. J8 A从现场带走。据龚辉称,由于亲属通过关系请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吃饭、洗澡,自己被法院拘留7天后方才被提前释放。
4 h, v" M6 ~' C/ B) G3 X; {8 S% b2005年2月5日,龚辉和另一名当事人蔡春涛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 被抓被放都莫名其妙
6 I' a8 \# e' E7 e% T c启东市寅阳镇某幼儿园教师沈惠萍退休后,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家里办起托儿所。经有关部门申请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4 q$ E( D2 M4 C" Y; j/ I0 b9 d
10月21日上午对该托儿所强制执行关闭。就是在这一天,龚辉遇到了他有生以来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仅仅说了句玩笑话,自己
0 k w( J/ M$ o就被关了7天。 2005年4月20日一大早,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见到了当事人龚辉。这个朴实憨厚的庄稼汉向记者讲述他
0 }+ A1 s. `" h的遭遇。 2004年10月21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到沈惠萍家强制执行时,龚辉看见很多人围着沈家看热闹,于是他也好奇地
0 G# K7 M) l1 P; [0 K凑了过去。当他得知启东法院要对沈惠萍违规办的幼儿园强制执行时,他就说了句玩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
# N: Q0 d, M" J" k5 N( P顿就没事了。”话音刚落,一名法官就和龚辉争执起来,并准备将其铐上警车。随后,有四五个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帮忙,强行将
( w1 Z' O! b) n* X$ |; t) }龚辉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后,连拖带拉将其推进警车。龚辉母亲见状,急忙上来拉儿子,结果手被车门夹住,顿时鲜血直流。
# F. M9 B1 t6 x6 I$ Y; K8 n看见母亲受伤,心急如焚的龚辉在挣扎中不小心将警车玻璃踢坏。虽然如此,法官还是将龚辉的母亲抬到一边,然后径直将龚辉& @! r- y+ G8 D3 w Y5 H
押回法院。到了法院后,龚辉在三名法官催促下,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后,被法院处以15天拘留。 另一名申请国家赔偿的当( l- [/ c5 y9 f( X
事人蔡春涛是沈惠萍隔壁邻居。当天他站在自家的场地上看热闹时,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嫌他挡住了去路,并让他让开。蔡春涛见) z) J+ y& q* U9 h- n- b6 @
状说道:“站在自己院子里都不行吗?”两人争吵时,又有三四名法院工作人员冲上来,强行把他按倒在地,铐上手铐后被推进
( F, \+ S! z. G) O+ B6 ^ h, g* t% ^警车。 蔡春涛的父亲蔡锦康、嫂子沈鑫洪上前阻止,结果也被铐上了警车。之后,其哥哥王春也被法院工作人员带上了警8 @" x7 m5 [& g$ i3 @
车。 龚辉告诉记者,自己的外甥为了让他早日出来,托人找到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疏通关系。他说龚辉的外甥请他们在
l. T9 H: Z, E2 c启东最豪华的温莎堡洗浴中心吃完饭、洗澡,共计花了2000多元。随后,记者电话联系龚辉的外甥。对方称确有此事,并说自己
* F: N* r: e: H( E% }6 \是通过某法院法官的亲戚请来几位法官吃饭、洗澡的。 除了踢坏车玻璃的400元赔偿款外,法院还让龚辉代替被执行人沈惠萍
$ P! N F+ ?% [3 Z代缴了200元罚款,开具的票据为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在执行拘留和罚款过程中,启东法院没有向龚辉开出任何处罚决定书。
h1 n f' \' B/ p此外,蔡春涛、蔡锦康、王春三人虽然都交了100元罚款,除了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外,他们均未收到处罚决定书。 另外一名3 C" o; v% W2 X4 o$ D; y0 Q _, Q
被拘人员沈鑫洪虽然收到了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书,但是当天却又莫名其妙被解除拘留处罚。 [目击者] 法官执法方式太野
6 l9 y) M& `" y2 q+ q" _/ Z蛮 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采访了众多当天事件的目击村民,不少人认为法官当天的一些做法太野蛮,影响很不好。 , a6 ] g7 h+ N3 C' g) b
村民金歧昌目击了事件的过程,他告诉记者,当天法院来了四辆汽车,此外还有三辆警车。正在田里干活的他就上来看发生了什. A$ }2 a. L3 H5 o L; M7 D
么事情。当时,他和龚辉一起到沈惠萍家的院子附近围观。龚辉说了一句:“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
1 [( N, c0 H/ q( b) a" P随后,两人发生口头争执,一位法官就指着他说:“你说什么!”龚辉没有搭腔。后来龚辉又和法官发生口头争执,一名法官就 k. b8 {8 A/ x6 J3 Y. }* Z
上来把龚辉拉到了路口,随后又上来数名法院工作人员将他按倒在地,给他上了一副手铐。龚辉不服,挣扎中法官又给他上了一
, W& O/ S: E& x" n& _& E副手铐。 金歧昌说,龚辉在带上警车时候,他母亲手被车门压伤了。气急挣扎之余,龚辉把警车玻璃踢坏了。后来,蔡春
5 K) s; R3 O3 T! q/ X涛、沈鑫洪、蔡锦康、王春相继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 住沈惠萍家西面的村民陆永琴也目击了当天事情经过。她告诉记
5 s* M: c* E& ~7 p者,事发当天,她正在家里洗衣服,当时,法官要求将托儿所的小孩放走,并且把沈惠萍带走。群众就有人问:“为什么要* E$ d- O0 q$ i5 r/ ~9 y
放?”法官说:“沈惠萍办的是非法幼儿园。”听到这里,群众就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起来,有的人说:这里价格便宜,别的幼( ~6 m; ~5 ^5 _( t, z Q
儿园价格高,小孩吃饭吃不饱。这时,龚辉也开口说了句玩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当时一名
6 l2 F& @% K- i, M法官对龚辉说:“不要你说话,你退后一步。”后来她就看到法官将龚辉推到外边按在地上,把他铐了起来。 这时,法官又6 R2 z* u7 ^/ S: z) Q' C
对围观的蔡春涛说:“你到自己家去。”蔡春涛回了一句:“我已经在自己家里了,还要我退到哪里。”随后蔡春涛说:“你们
% \7 J& Z$ L4 D9 p5 V3 N这样做是不对的。”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说:“你再说一声,就把你铐起来。”蔡春涛说:“你威胁我?”说完这一
7 \9 j: D6 f# K6 B, z) K5 b句,法官就把他铐了起来。其嫂子沈鑫洪见状,上前阻止,结果也被法院工作人员按倒在地铐了起来。蔡锦康看见沈鑫洪被铐,
0 w! k' O( [; x7 x就出来问:“为啥,为啥?”结果话没说完就被铐了起来。正在一旁修车的王春见到媳妇和父亲被铐,就上前来阻止。结果王春% f7 o; j) K P! ?6 |6 t- Q
也被带上了警车。 陆永琴告诉记者,当时围观群众有70多人,执法人员连铐几人后,村民都开始指责法官这样的做法不对。 ! L4 w5 V; x3 K D
此外,记者在采访调查时,许多村民一致表示:虽然当时现场的围观群众很多,但没有出现阻挠执法的过激行为,更没有村民辱
% k0 C; g3 p }# S. {骂、殴打法院执行人员。 [法院] 执法的都是优秀法官 2005年4月20日当天上午9时左右,记者来到了启东人民法2 D( O. e, p6 e5 [* N3 N
院就此事进行采访,该院分管对外宣传的一位副院长接待了记者。 在2004年10月21日这次执行中,法院对于5人被拘能不能作
4 H% W+ J% k e$ F) Y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院方有没有对拘人事件作全面调查?对于记者提出一系列问题,该副院长很快采取
3 \ n& l/ F$ f/ k5 t' \了回避的态度。他只是告诉记者,寅阳镇寅中村这个非法幼儿园执行很困难,所以后来院领导决定派出院里最优秀的执行法官专# P6 p# t- K! f- j3 g( {7 D
门负责处理此事。他还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拘铐案外人必须要分管院长批准,当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执法边汇报。
# p: e, O; f3 `: k* L, M记者随后追问道:“你所指特殊情况是什么?”该副院长说,法院的工作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比如遭到了殴打等,就属于特殊情! K7 a( n# H# g# A$ Z
况。对于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龚辉亲属的宴请活动一事,该副院长表示,他们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将会作出严肃处
* @' o! q1 }' f9 |* v& ^理。 当记者提出想采访某位参与宴请的法官时,遭到了该副院长的婉言拒绝。 对于法院应该向被处罚人出具何种票据一
6 {2 @% B4 T" q7 t事,该副院长很快告诉记者,当然应该是专门罚款票据。可当记者向该副院长出示当时被拘5人罚款票据后,该副院长先是迟疑了
+ e5 D: y) m+ z' x X- m9 Q一下,随后拨了一个电话给财务。简短通话后,该副院长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并离开办公室。 令人奇怪的是,5分钟后,
i" M" T0 Q) G9 [0 a+ |该副院长回办公室后表示他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 在记者离开启东法院不到5分钟时间内,被拘当事人沈鑫洪给记者打来电话
1 ]6 E7 S) c: t1 A称,启东法院某参与宴请的工作人员让镇上派出所领导去做当事人工作。 当天下午,记者在南通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目前该) E: ], p0 ~& J, Q d4 z6 O
案件卷宗已经由启东法院送交,但是还缺少一份启东法院对案件意见,因此是否立案还要等待。 [律师] 当事人可申请国
3 h& z% ~- C% d2 x: K$ s家赔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张律师认为,启东法院在执行中对5名与违规幼儿园强制执4 h1 d2 f, M7 {( Z+ C, X
行案无关人员所采取的拘留、罚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
; e" r& p1 i6 u% U* T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才可处以罚款、拘留。但整个事件中,龚辉等被强制带走的5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
2 }# |) }( T2 z% P6 I( }, T行为阻碍执法。此外,该事件中,对于本次事件投诉人仅收到以诉讼费票据替代的罚款专用凭证,而又无任何处罚决定书。从这4 M ~6 c5 B7 C- n+ t/ G$ O! w# {
几点就可以看出,法院在实施此次强制拘人时,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5项、第105条第一款和第2 ?: O6 y; I, C; r! K6 e# ?5 `
三款,以及第209条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快报记者杨坤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r3 }( R9 W, f1 [) U3 r) [- }1 \6 Y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典,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 z" `3 b3 {% V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 F$ M4 T2 j* }2 C" w( k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外,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
* c2 J% V0 J" [1 U" o+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 r% O$ s7 k' _/ J3 v2 [+ r: U2 ]& m
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由该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 W1 f( ]1 l, ^: {0 |2 v3 |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 \3 \& R- q# E% P6 A5 p& c
(试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 _1 o- q- h$ h4 u& [ ^/ K1 O
的”等情形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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