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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 年 2 月 6 日 1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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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禁要问: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是在偏向谁?是在偏向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女吗?还是偏向实施犯罪的男性未成年男人?此司法解释解释一出台,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在完全失去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并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的司法解释对广大的幼女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意味着幼女的人身安全不再有任何保障,意味着强奸幼女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意味着对幼女实施强暴而走向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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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本身就不存在情节轻微问题,幼女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个曾经被强暴的阴影将影响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将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做为大人根据什么来判断“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幼女因为不懂事而无法自我表白,但内心的极端痛苦是那些所谓的“司法解释”能够解释的了吗?( e5 d/ Q* z# T& S3 J
0 V" e/ G0 W0 H$ b& n g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7 p# j# l1 }! K2 R- W: W5 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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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其中就包括幼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本身就构成了对幼女的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难道我们的法律还要袒护这样的犯罪吗?) ~3 z: p$ K: T. `2 |7 E
3 a9 ^9 i' L( F: \! [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受到最大伤害的是未成年幼女,而不是未成年人男人,做这样的司法解释构成了对广大幼女的极大歧视,使幼女人身安全完全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我们的法律如果连广大的幼女都不保护,更何况保护妇女的权益?, W; [6 ~* O8 |$ l!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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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当今中国还存在弱势群体的话,那么未成年的幼女则是最弱势的群体,她们最应该为法律所保护,保护她们不受任何人的伤害,包括不受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所谓男人的伤害,任何对幼女的伤害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谁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 G7 S' D0 i; N%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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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司法解释是违背人性的,是不道德的,是对幼女的人身安全极大伤害,它将直接构成都广大妇女的严重歧视,最高法院必须立即收回这个司法解释,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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