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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非罪化----今天你嫖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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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 13: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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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非罪化----今天你嫖娼了吗? % y+ n7 D" B1 \! P7 ]3 r
最近有幸拜读了人大代表李银河博士关于卖淫非罪化的文章,此文对她个人的观点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也对妓、妾、妻的理解做了明确的分析,鉴于原作较长,本人只转载一部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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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 o6 [* Y( i' p2 i/ x5 T4 ~4 |(卖淫对策中的非罪化这一立场是及其重要的,它揭示出很多人、特别是道德保守派不愿意正视的一个现实:完全免费的性仅仅是两性关系的理想境界,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免费的性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女性的角色有一下三类:# [; _" L7 w. n( [6 d1 K3 v

  b- J( C: y  b4 h' f0 k7 W第一类,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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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F7 w+ h3 N. `  j第二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妾(近称:二奶)。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 K9 f! a# ~/ x: M'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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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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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U9 G; Z/ O6 `& l- U1 ~" v+ P& V显而意见,这三类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的一类或两类是不和逻辑、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会有人认为与丈夫有供养关系的妻子是应受法律制裁的,同理,另两类人也不应受法律的制裁。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免费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费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他,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法律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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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s' N, S, r$ g# l2 y/ J我以一个客观的态度读完并细细咀嚼了全文,可以说作者观点清晰、明确,乍眼看来确实是硬道理,就以卖淫来说,这个职业(我们暂且把它当作是一份职业,因为自古以来卖淫都是公开合法的,一直到了现代,政府才取缔了这个职业,把它纳入不合法的区域)正如李银河博士所说的是一个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由她所提出的社会道德可以批评它,教育它,却没有权利用法律去处罚。这一观点本人多少有些认可,虽说法不容情,应该以法治国,而不是以道德治理,但法与道德应该分开,卖淫既然是道德属性,以法律治理卖淫似乎于理不合,而且卖淫经过几千年的风雨磨砺依然伫立在中国社会上,成为迄今为止历史悠久并且最热门的行业之一,假如卖淫非罪化,还可促进内需。" |  X7 L% q( s0 p6 ^8 G  H5 h* Y- y

. G1 F0 g6 X  n6 E0 l+ h9 `然本人却并不赞同卖淫非罪化的提议。首先,卖淫这一行为虽属道德层面,但加入卖淫作为一种职业来存在于这个社会当中就有关以法律来制约和规范,因为卖淫联系的方面太广,家庭就是首当其冲。让我们来假设,如果卖淫非罪化,就是给于嫖娼者一个合法的名义踏入罪恶的深渊,那么在合法的条件下又有多少原本有贼心没贼胆的嫖娼者从蠢蠢欲动的心转变为肆无忌惮的行动呢?我想这样的趋势一定会很快蔓延,这就是大部分人面对道德的态度,或许下一个嫖娼的人就是你,难道不幸被妻子发现你嫖娼的事实,还大言不惭的说我无罪,此行为属于合法。, J0 S+ S% ^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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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银河博士说妓、妾、妻三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一类或两类是不合逻辑、也是不公平的。面对李博士的说法,我感到汗颜,人说“笑贫不笑娼”我说“笑李不笑娼”,在我看来三者本质除了都是女性外,可说是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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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T  s# K1 B" J4 ?/ D" P) M妓:短期交易,无婚约,有偿,性行为的对象为多个,其主要目的为谋取利益。- `& r3 s5 q4 y

& q6 \" C9 D5 c" t5 A3 o  ~, G, O7 ]8 E妾:长期交易,无婚约,有偿,性行为对象为单一,其主要目的为谋取利益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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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C# p+ Z9 B6 P  s( G: ^5 q妻:无供养之说,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经济来源,有婚约,并且合法有效,通过有关部门认证,性行为对象单一,其主要目的只为家庭无私奉献。2 X! {9 d+ x' |5 y3 t$ e

3 Q1 [9 x* a6 W" ~; _' g, ^详细说来就是如此,但并没有说到点子上。三者之中,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妻,因为前两者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妻应该享受的权利被剥夺或分割,而前两者所扮演的乃是强盗和骗子的角色,又怎么能把妓、妾、妻混为一谈,说他们的本质没有区别呢?这样的说法太过牵强。1 o; G5 l3 s; [0 x

% p- f, B8 o" L, u9 X* _现在很多人都为妓女平反,说她们是被生活所迫,为了快速脱贫致富不得已而为之,更有了笑贫不笑娼的说法。我也认同,人与人之间总要在互相尊重人权的前提下进行交往和讨论。卖淫女当中也不乏有逼良为娼的现象,此类和被迫又有实质上的区别。但我又不得不说说爱慕虚荣、不知进取,却有想不劳而获的那些女人,想来想去她们也就是无耻,无他。至于二奶我就一笔带过,至今未听到给二奶平反的。8 @" U, y7 S8 g

6 [9 x% p* G6 r  t无论是无奈也好,无耻也罢,有谁敢保证她们能在洁身自好,不影响他人家庭关系,不影响社会腐败的前提下卖淫?终究不由自主、身不由己。卖淫嫖娼是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一个巴掌拍不响,有卖淫就会有嫖娼,有嫖娼的欲望就会有卖淫的掀起。中国现在提倡创建和谐社会,非罪化卖淫的提出无疑与国家的发展背道而驰。卖淫与嫖娼两者遥相呼应,过错双方承担,假如任何违背道德的行为都能以道德来规范,假如任何违背道德的行为都不会牵扯到法律,国家又何必有法,道德教人做人,而法律则教人不该做什么,如果道德教不了人如何做人,那人又怎么会把法律放在眼里。卖淫非法乃是过半数人民的意见,为顺应民意以法律来管制卖淫是正常、合理、照顾大多数群众的做法。既然人们都愿意认为卖淫是要违法的,那就让它违法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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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T* X) L* p; S  C/ W人大代表应为国家谋发展,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提出一些哗众取宠的观点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国家出现这样的人民代表,叫老百姓怎么安心。$ c  }. L$ J. a0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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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现在十八岁,我肯定会去发生一夜情(言出李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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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 16: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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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不让啊  Z. `3 h0 s/ A
要让早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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