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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于建嵘:自首书。中共江西新余市委书记:据称,你己下令追查支持@刘萍196412的敌对势力,特自首。本人于建嵘,中国公民,无党派非人士,热爱祖国,坚守宪法,始终支持内退女工刘萍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合法行为。如跨省约谈,可派贵市听过我讲座的数位市县G A局长来北京宋庄画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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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8 R+ }% B( s( b' O* x& c L% W看到于建嵘这一微博消息,首先是惊惧再者是恐惧,毕竟人民的敌对势力的称呼,已经上升到了犯罪的高度。既然是犯罪,事发地G A机关当然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消灭一切犯罪维护人民的权利,这是Jc的职责。而被警方宣称为人民的敌人的人,无论你在天涯海角都可以跨省追捕。只是没有想到的是,被中共江西新余市委书记宣称敌对势力者,竟然是支持刘萍的所有人。而于建嵘在微博中自首的消息,则是表明了对新余市委书记滥用公权践踏宪法和人权的愤怒表达。那么,新余方为何会有这种指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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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是谁?刘萍难道是对这个社会危害极大之人吗?难道他是反革命分子?否则也不必让新余的市委书记下此重令,对其支持者进行实施追查抓捕的指示了。毕竟犯罪分子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因素而言是极大的隐患,更何况还有支持分子呢!那么在相关的报道中看到,被新余市委书记下令严查的刘萍,是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岗职工,在今年刘萍参加当地区人大代表选举。在参选初期,刘萍进行了演讲,从群众对他的不理解,不信任,不支持到相信与支持,并顺利取得了符合参选的相关条件。然而在传出他要参选区人大代表后,就被当地警方二十四小时监视,而在监视的消息在网络传开后,当地官方的做法受到了强烈的质疑,那就是宪法赋予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什么新余官方可以公然践踏呢,令人费解。而刘萍的做法得到了大批名人的支持,诸如于建嵘就成为了刘萍的一个粉丝,成了立挺派。然而刘萍最终落选,官方的说法是 :“根据党章和你前期的表现,我们认为你不适合参选人大代表。”另一位参选人则给出了答案, ,“与带头维权有关”,据悉,去年刘萍曾因进京上访被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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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2 n) d% w# S8 g“带头维权”成了落选的原因也是在情理之中,毕竟对于地方官员来说,这种行为是属于精神病范畴的,在很大程度上会让一个地方官员的治理能力受到上层的诟病,即便这种维权是一个公民对宪法与法律赋予权利的认识和维权,但同官员的政治仕途相较而言已经完全不重要,他已经成为了考核官员政绩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在这样的答案之下,那么对于刘萍的落选也是没有什么大惊小怪了。毕竟这个时代中的极少一部分的为官者,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在公然践踏宪法法律之事比比皆是。即使刘萍在宪法赋予的权利之下寻求自己参选区人大代表的正当权利,但正因为人生的轨迹中有被地方主政者视为“眼中钉”的维权行为,落选也是合情合理的。那么被监督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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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e: r+ h0 }( [# d' ^: ~/ Q; O 但万万没想到的在于,一个争取宪法赋予权利之下的共和国公民,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之时居然会被视为敌对势力,而那些声援参加选举者会被成为追捕对象。翻开我国关于公民选举权的有关规定,清晰地可以看到这样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种宪法赋予下的权利在此一刻被视为敌对权利的时候,公民做何感想?更何况刘萍参选人区人大代表是为民请命,是在G C D领导之下行使一个代表的权利,难道这也是一种犯罪的行为?难道这个时代需要的是那种揣摸上意、占着毛坑不拉屎、对意见和建议从不投反对票、参加会议都是唯唯诺诺、空负人大代表之称的代表?如果真是这样,这样的代表又怎么能够去代表人民的意志呢?又怎么能够让上级知晓人民需要什么、人民想要什么、人民缺少什么呢?又怎么能够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呢?在面对江西新余市有关部门公然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行为时,我们做何感想?这种行为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谴责,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c% @& r- L7 k& N& e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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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条微博的消息,内心不仅仅是震惊与诧异,更多的是对这个时代的反思,为什么宪法赋予之下的正当权利会受到公权力的干扰和干涉,更可以让公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妄为,可以将这种选举的正当权利与支持这种行为的权利视为敌对势力来看待?难道这个时代之下,宪法与法律在权力面前都成了摆设?都成了屁民眼中的一道风景线?宪法与法律在公权面前只能是一面招展的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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