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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婚姻法应尊重中国人基本伦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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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 17: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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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2 J& h; ~/ M9 A5 L4 `, X! y- i: w赵晓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7 ^* G6 H/ r# c( C
  5月是年轻人结婚的一个小高峰。但房子问题依然困扰着很多婚龄青年。去年11月16日,针对婚姻中房产归属权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此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讨论,原本预计在去年12月底通过的“解释三”至今仍悬而未决。, w* i, ]0 S0 ~
  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说,“解释三”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关键在于它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 k+ C/ B# Q: X+ ^' ]# t. y
  中国青年报:你所说的“‘解释三’把资本原则引入家庭财产领域”,具体指什么?
" K6 C! ]6 b  z  赵晓力:“解释三”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 m& V1 \  w. v% y( [, V+ P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要高于《婚姻法》上结婚的效力。此前,2003年的“解释二”认为,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买房屋,是对他或她个人的“赠与”,在其婚后购买,则是对小两口共同的“赠与”。“解释三”的规定则意味着,产权登记的形式高于婚姻的价值,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 ~: R! {3 E0 y4 z  接下来的第8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明显是用“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替代中国人数千年来实际奉行的家庭伦理亲情原则,是用原子式个人主义观念替代中国人传统的夫妻一体、父母子女一体的观念。
4 ^5 s! t8 M% ]* H: ?  目前,无论对于广大农民还是城市中产阶层,房产都是最大的一笔家庭财产,在房产上建立个人财产制,就等于在家庭中建立个人财产制。$ q, q/ S2 _( x. ?5 o
  中国青年报:这种个人财产制导向是从“解释三”开始的吗?在家庭财产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5 ]( s5 u' B& S4 R2 x0 c5 b  赵晓力: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使用的是“家庭财产”的概念,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H" T6 ]" n8 E; D
  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是“家庭财产”的一种不完善的法律表述,因为同一部法律又规定,在夫妻双亡,“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已不存在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未成年的孙辈,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都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基础当然是家庭伦理亲情和与之相应的家庭财产制。
. L0 I0 p" Z3 F* I  2001年的《婚姻法》则前所未有地突出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这部法律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都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比如“夫妻共有财产”的第1条是“工资、奖金”,第2条是“生产、经营的收益”,第3条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这明显对应的是城市中产阶层夫妻获得收入的方式。为什么不列举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夫妻的财产,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呢?因为这些财产都是无法分解到个人的家庭财产,立法者对这种无法分解到个人的家庭财产采取了一种视而不见的态度。
# u8 N" u; E7 P/ G  “解释三”则试图用资本的逻辑,把这种家庭财产上的个人主义倾向永久固定下来,试图把家庭亲情变成纯粹的金钱关系,这是无法容忍的。
5 @/ R9 W  r( _4 |  中国青年报:这种逻辑会给年轻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什么影响?2 S; O8 y% P& j/ k% e& I
  赵晓力:中国人自古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子女结婚都是家庭上下两代间传递家业的一个契机,通常的表现是父母为儿子结婚买房,为女儿置办嫁妆。中国千千万万父母千百年来都是这么做的,子女也受之泰然,因为他们将来对自己的下一代也会这么做。/ F6 c5 O( p3 M! f
  按照“解释三”,则可能出现小夫妻结婚之后“同居而不共财”的情况,这是人为制造家庭矛盾。把房子按投资比例界定了,那紧接着装修、家电甚至锅碗瓢盆、铺盖卷儿是不是也要按比例界定清楚?都界定清楚了,这日子还过不过了?夫妻间甚至两代人之间很容易为这些琐事矛盾四起。8 \: I% H8 Q6 ?3 c
  中国青年报:这些问题《婚姻法》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吗?
/ K- k& ~- O$ ?0 A2 p4 [& q: g- N  赵晓力:我国《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始终未能摆脱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影响,认为家庭和私有制一样,终究是要消亡的,我们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是过渡性的,不具有终极意义。这和中国人的文化理想是格格不入的。在我们中国人的理想中,家是永续存在的伦理实体,不是可以随便分割的经济单位,家庭内部不明晰产权、不评比贡献,刚生下来的婴儿,和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都是这个家庭的主人,都可以心安理得地坐下来吃饭。一家人不分你我、其乐融融地在一起吃饭,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最能体会的日常幸福所在。
( \* {' d( H# U' k: {, X5 E+ S  奇怪的是,我常常发现,我们的法学家有一种“人格分裂”的状况,这些人在日常生活中无不是贤妻良母、父慈子孝,但一讨论到婚姻法,却比西方最激进的女权主义者还要激进,想的都是怎么才能多快好省地拆散婚姻、摧毁家庭的招数。) }0 a6 w8 y% w  N# I# s9 y$ J# c3 k' K
  中国青年报:在你看来,《婚姻法》应该有什么样的立法导向?; m3 P$ M& z2 j; e% q
  赵晓力: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不能违反宪法。《婚姻法》应该尽快从婚姻消亡、家庭消亡的迷梦中,回归到中国绝大多数百姓的日常实际生活,回到中国人最根本的伦理文化立场。财产问题上,应回到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所确认的“家庭财产制”,在法律上重建“同居共财”的原则,为三代同堂的家庭模式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 V3 D- D  Z) d, Y  中国青年报:三代同堂的家庭模式,在高速城市化的当今社会,光靠《婚姻法》能实现吗?% A; `  T, B; Y' o4 _5 k* T
  赵晓力:当然不能只靠一部《婚姻法》,但《婚姻法》起码不能为实现这种理想制造障碍。我们已经看到,目前高歌猛进的城市化也许将结束中国人的村庄生活,但并未摧毁中国人的家庭生活理想。许多人指责中国人年纪轻轻就要买大房子,说美国人直到中年以后才拥有自己的住房。说这种话的人不了解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文化是一种人人都要结婚的文化,而美国在2010年以后,超过一半的成年人是不在婚姻状态之中的。中国的年轻人努力工作,在不可理喻的高房价下拼命赚钱买房,是只为自己买的吗?他们想的无非是把房子买下来,把孩子生下来,把老人接过来。谁都知道,养老育幼在一个三代同堂的家庭里是最容易解决的。对这种近乎宗教式的伦理追求,我们除了钦佩,还忍心说些什么呢?' u2 A# @' c! z% c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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