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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孩子免费午餐”等慈善行为,仅靠民间筹资很难。CFP供图
5 C3 A5 C5 Y6 \+ E. X 前不久,民营企业家陈光标被媒体揭露“慈善成绩单”和实际到位金额不符,由此身陷“诈捐门”。对于陈光标被指“少捐多报”,各方态度大不相同。有网友力挺陈光标,认为做慈善是好事,不该受到苛责;也有人认为,行善该有底线,应保证合法性。
' D8 u# J" L0 g2 q% R9 `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对5615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3.7%的公众“关注”陈光标身陷“诈捐门”。69.7%的公众认为,做慈善虽是好事,但也该有合法、公开、诚信等底线。受访者中,“70后”占34.1%,“60后”占27.2%,“80后”占19.4%。" z- m! d- v- e$ x: X" p# g
62.8%公众认为行善应坚守诚信 H& I# r' s/ L0 X5 U
今年4月,两家媒体同时刊发报道,称陈光标宣布2010年捐款3亿元的部分捐款没有完全到位,并质疑陈光标假借慈善之名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
) m) Y. b1 v& ^! J& P& c/ q0 m" t* O 随后,在4月26日揭晓的“2011年中国慈善排行榜”上,连续3年获奖的陈光标落选。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入选名单是以能核实到的捐赠数额进行排名,而陈光标捐赠的现金比较多,没有发票,核实到的捐赠额没有别人多。”
6 R' P* p& D$ p% Z# e9 z% A; O 上海某国企职员顾新翔认为,中国慈善榜不见发票不“认账”的举措,给慈善榜的公信力,乃至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加了分。“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捐赠机制,对于行善人行了什么善、行了多少善,我们很难准确判断,一些人难免‘王婆卖瓜’,凭着嗓门儿大做起了‘善人’。”
; d3 x' \1 I- m1 V8 p 但武汉市市民吴博认为,从去汶川救灾到承诺“裸捐”,陈光标的高调慈善行为虽然值得商榷,但他毕竟为中国慈善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即使他的慈善‘注水’,但他没有作恶,而且确实拿出了‘真金白银’,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总比一些赚了大钱却对慈善无动于衷的企业家好多了。”0 Q" k; I7 G4 g- C
调查显示,62.8%的人认为,行善也应坚守诚信;也有57.7%的人认为,行善是好事,不该苛责;另有47.4%的人觉得,慈善不该成为个人做秀或谋求利益的工具。) S4 g$ z; H" E5 B; ^/ n
“做慈善也是要有底线的。”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说,一些慈善行为存在商业动机很正常,比如一些企业或慈善家进行高调慈善,以期给企业或个人带来无形利益,在消费者中获得美誉,或者通过做慈善与相关政府搞好关系等。“但慈善的本质应该是真善美,如果掺假、不诚信,不仅丢份儿,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价值导向,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
@* E, n$ S5 U/ ~ R8 S7 ?2 Y* o 徐永光在5月9日的《南方都市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指出,“陈氏慈善”首先需要受到质疑的是合法性问题。依照法律,在公益捐赠活动中,个人是不能作为捐款代理者接收捐款的。即便是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也明文规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 F4 g0 ~3 p/ K4 T, j* H 在徐永光看来,“合法”是做慈善的另一个重要底线。但令他困惑的是,就在文章刊发当天,网友留言是一边倒地力挺陈光标。4 F# S$ N$ `/ g6 r) V# i1 g/ P
徐永光认为,“陈氏慈善”是为非特定群体进行的公开募捐,带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理应受到法律规制,否则很难确保慈善资金信息公开透明,“1个陈光标,也许会号召出100个陈光标。这样一来,慈善行业就乱套了。虽然我们都觉得慈善行为越多越好,但‘陈氏慈善’会让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国内慈善行业雪上加霜。”; O6 e# [; I: G# d
值得注意的是,民调显示,超过半数公众(52.8%)赞同徐永光的观点,认为“行善也应守法”。- E: t0 N) [1 p3 L8 B
66.7%公众期待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3 `# h% Q5 I9 }% A1 Q
与陈光标高调公开进行的“公益募捐”不同的是,当前有不少网友自发地为白血病患者、残障人等进行劝募。在徐永光看来,两种募捐方式虽然都属于个人募捐,都是在做善事,但在本质上有区别。因为民间自发为特定个体进行募捐,是个人赠与行为,属于“私益募捐”,不能被看作公益性的行为。# @9 ?- I6 |8 `# x
调查中,82.2%的公众“支持”民间自发性的“私益募捐”。
6 B/ s- t8 l8 x1 m, X8 r “很多人说,否定陈光标,就是在打击民间自发性的‘私益募捐’行为,其实并非如此。在单位、邻里、亲人间,大家救助有困难的人,是永远都需要的。只是,个人赠与行为也应受个人信用和公序良俗的约束。”徐永光说,私益行为和慈善组织的专业化运作和制度安排相互作用,各有各的职能和意义。尤其是在当前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私益募捐”显得十分珍贵。5 `* f; E5 w- v) m
“但陈光标不是这样,他把公益做成了私益,破坏了整个慈善行业的规则。公益是公共性的,而且传播率这么广,一笔笔资金的流向应该有交代。如果大家都说‘只要我捐了,就不要管我用在哪儿’,那就乱了。”徐永光说。
6 e( k- t, f7 p/ N4 ] “如今进行公开公益募捐的人,不止陈光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指出,现在有不少网友、媒体和地方政府等,在进行公开的公益募捐,而且还能募集到不少资金,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 ^7 i; P) M b( I" o ]8 }2 M8 S
邓国胜告诉记者,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进行公开劝募不可能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因为他们认为这样的募捐很难保证善款使用到位,其间可能出现个人炒作或骗取善款的情况。所以大家会主动将善款捐给慈善机构。“所以我们应加强宣传,让普通老百姓加强规范捐款的意识。另外,即将颁布的《慈善法》,也要对个人的公益募捐行为进行监管。”& [! P6 g2 }6 @. O( a! b
个人募捐行为如果不受约束会出现什么后果?调查中,54.1%的人首选“善款缺少有效监管”;51.9%的人担心一些人利用公众的善心炒作自己、获取利益;43.6%的人认为,个人募捐行为若不受约束可能给诈骗犯罪行为提供便利;38.9%的人则担心出现“少捐多报”等不诚信现象。$ G6 z; U; w) [3 v
对于如何避免个人募捐中可能出现的问题,67.0%的人建议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捐赠和募捐。1 N$ P: h" C& {, k* _
徐永光告诉记者,我国关于公益慈善的法律法规,在全世界都算多的。现在最重要的是改变立法指导思想,比如应鼓励民间慈善机构投身社会救助事业。4 o% L7 h; B: A6 Y0 B# B4 i
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司法解释不清楚的地方,比如慈善组织如果不公开透明,没有明确的解决措施,也没有慈善组织因为不公开善款使用情况而被撤销。而且,“我国的很多法律如果认真落实,慈善行业也绝对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K( j- ~1 T6 Q' v# k
徐永光认为,光靠民间自发对贫困的大病患者进行救助不是长久之计。他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当前大病救助难的问题,比如政府可以建立大病救助基金。考虑到政府承担这个任务压力比较大,还可以大面积地推动商业保险,比如每人每年交50元,一旦有人需要大病救助,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都可以对其进行赔付。' t4 @3 z. r2 A' z
“慈善机构的角色应该是给买不起大病医疗保险的困难家庭资助50元的商业保险费用。那样,50万元的支出,就能让1万个人受益。前不久发生的一个大病患者家长劫持红十字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事件,说明现在社会和慈善组织都存在一个误区:大病救助机制的建立主要是政府责任,现在好像被慈善组织揽到自己身上了。”徐永光说。
# Q: H, g3 v9 K. t; k 调查中,66.7%的人期待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57.7%的人认为应鼓励民间慈善机构投身社会救助事业;55.9%的人表示应鼓励企业和富裕阶层资助慈善事业;46.6%的人建议加大公众教育力度,宣传慈善意识。2 d2 l$ p" j! y, Q.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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