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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 M" `5 e9 i7 U6 H8 a* U8 e 在安全事故统计中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重伤人员,谁来为他们的痛苦担责?% n+ _ a# L( m0 B- R" J: v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k$ C' F4 ? |- O0 ?: b5 K
复兴门外,北京儿童医院病房,吴娜已经脱离生命危险。7月6日的北京地铁扶梯逆行事件中,她的头部受到重创。
8 M5 b3 H+ `( n5 u; z, j 伤情鉴定的进展情况尚不可知,但根据一份仍然适用的重伤鉴定标准,她显然可以被归入“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其中一类。6 j1 h3 ?2 ]5 J+ M5 }7 V
同一份标准对重伤的判定条件,还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眼部有失明可能”、“非要害部位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等等。公认的事实是,重伤事故可以使一个人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终身的痛苦——有时候这并不比死亡更轻松。
0 |0 n8 y5 P7 n2 f: c' Z- B- ^, H! ^ 但在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之前,安全事故数十年间并不统计重伤数据。连带着,对重伤人员的伤情鉴定、对重伤事故的问责追责,都存在相当多程序空白。
* ^7 J" x2 p1 S 即便《条例》施行,重伤成为事故定级的标准之一,但一些地方对伤情统计并不严格。地方安监部门一名官员透露,相比死亡人员,重伤人员的漏报、瞒报甚至不报现象仍然多见,对重伤事故的处理也不甚重视,如何问责仍有不少灰色地带值得追问。( x9 V, H1 }0 y( [6 m4 ]
一问:如何统计重伤数据?( r) A! ~0 q) U E0 W# \) ^
劳动部门通常负责此类伤残鉴定。但是,劳动部门的鉴定结果,相当一部分没有被纳入安全事故追责的统计数据当中。
O# `( Q4 Z' l* \: {1 m 南方某城市统计,由于二者之间差距甚大,当地安监部门推断,应有大量较小规模的安全事故被瞒报,从而逃脱问责。( [) v8 `4 |: Q j3 U9 n
尤其在一些没有导致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中,事故方趁着伤情统计缺陷,更方便以漏报、瞒报甚至不报重伤数字的方式,逃脱责任追究。+ t0 Q7 t/ y8 q* Y" S* W
在涉及人员死亡的较大规模安全事故中,伤情统计相对更加细致严谨。但如果一味走劳动部门伤残鉴定这个途径,不仅时间拖得较长,而且手续复杂。
4 j& ?. E! y8 |7 {% b d" ? 部分地区因此通过出台新文件,对如何认定受伤人数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事故调查的时效性。比如,河北省2007年3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事故伤亡人数的认定,以同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数据为准。
1 P1 X! A1 r: ~/ w$ A y! M7 \$ `; p 不过当地安监部门坦承,目前采用的伤情鉴定程序受到一些质疑,特别是当重伤人数影响到对事故的行政处罚额度时。若在国家层面能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将更有利于对事故的处理和追责。4 N# v! `( j9 Y8 S. g
由于安全事故的伤情统计存在操作缺陷,一些事故发生后,官方公布的受伤人数屡次受到质疑。2010年7月,深圳“太空迷航”游乐项目事故发生后,当地媒体经调查认为,实际受伤人数就要高于有关部门公布的人数。
! _/ \1 O8 A% N+ _* V 二问:如何严格追究责任?( K" X4 H" ~" z
根据《条例》对安全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依据,1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100人以上重伤等同于30人以上死亡。
& o9 p5 m4 m1 S" J 但本刊记者查览公开资料发现,实际执行中鲜有单纯因重伤人数超标,而造成事故定级“升格”的案例。+ p- ]) t1 A+ Z/ m- X* S: ]
事实上,不少地方和企业至今仍未把重伤事故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部分主管者仍停留在“只要不出人命就好”的“底线心态”,有意无意忽略了事故中的重伤人数和责任追究。
8 M6 T+ x" w$ G, g# @" D0 ?: B 最为典型的是重伤3人以下(不含3人)的安全事故,根据目前相关部门的划分界定,理论上与轻伤或造成1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同类。在实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免有官员认为无需为此专门追究责任。* X/ E$ I( Q6 ~0 E$ }
上述南方某市安监部门官员认为,需对其作出补充规定。若“一刀切”进行查处,以当地为例,则每年将应对数千起事故,工作量远超出人员配备。
. F2 ~5 A+ _; r$ s& h) M; ] 三问:能否制度化预防?. k7 R1 R( ~9 Q( q) l
一名地方安监部门的官员透露,现在上面重视“人命案”、严查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瞒报,下面敢顶风而上的少了。但对于伤员,哪怕是可能导致终身残疾的重伤员,不少事故方主管接到报告后,第一反应仍是隐瞒,接着想方设法少出钱善后,导致事故救援不及时,伤者治疗不及时,家属安抚不及时,留下冲突的伏笔。
- x% S, b q0 v$ X# i: ~- p 个中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漏洞。生产企业即便轻视、隐瞒重伤事故,也大都不会“罚当其责”,因之难以吸取教训,提高警惕。( Y. B8 S; l; G D" J( `' P
比如,《条例》对事故作出四个等级划分,同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但到目前为止,仍有一些必需的补充规定尚未出台。
; v) \8 U$ U! M0 P) _7 _ 2007年《条例》出台之际,时任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也曾表示,行政处罚还需一些细则,包括吊销资质、整顿关闭等处罚措施的具体规定。
8 {! c: d- ]5 ?, R1 k 甚至一些规定相互摩擦。比《条例》晚一个多月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3号),与《条例》部分条文就出现冲突,导致发生重伤1至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缺乏有力依据。% k! U4 x. y0 j5 J3 s5 }9 r
此外,目前事故调查处理中,情节、损失大致相同的重伤事故,在不同地方,处分的轻重程度有时差别较大,业内呼吁相对统一的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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