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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7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G: ^: V( D- @" \! x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 \0 b5 d' Y2 Z5 p1 @6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8 c1 h; N' l4 ]/ u# V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E) L( n" {1 N, h" c: c0 U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A2 \- F, N8 r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 I; f) y5 f$ @8 b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 k! V5 R" ?% l3 z4 e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3 u2 s# K; o8 u1 F C, L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 V4 D0 k% W& r! W! p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x% R% r2 }" O: X9 o( L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 x, G, \; ~; j+ P; F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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